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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 联商网 2008-08-22 08:2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680 万股,发行价格为 12.00 元/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02,905,453.75 元,天健华证中州(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08 年7 月25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华证中州验(2008)GF 字第020015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分别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交行福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街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福州东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08 年 8 月 21 日,公司与保荐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分别与交行福州分行、兴业银行福州东街支行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已在交行福州分行、兴业银行福州东街支行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分别为 351008110018120023247、116030100100046236。其中:交行福州分行专户仅用于连锁超市发展项目、配送中心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兴业银行福州东街支行专户仅用于信息系统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交行福州分行、兴业银行福州东街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路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安信证券作为公司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安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闻讯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交行福州分行、兴业银行福州东街支行应当配合安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安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安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泽业、陈亚辉可以随时到交行福州分行、兴业银行福州东街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交行福州分行、兴业银行福州东街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交行福州分行、兴业银行福州东街支行查询公司股份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安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交行福州分行、兴业银行福州东街支行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交行福州分行、兴业银行福州东街支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分别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安信证券。交行福州分行、兴业银行福州东街支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各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交行福州分行、兴业银行福州东街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安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安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安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分别书面通知交行福州分行、兴业银行福州东街支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和交行福州分行、兴业银行福州东街支行分别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交行福州分行、兴业银行福州东街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安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安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安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交行福州分行、兴业银行福州东街支行和安信证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安信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0 年12月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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