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都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和修改章程议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8月21日在福州市五四路162号华城国际北楼28层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08年8月11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际到会表决4人、通讯方式表决3人,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陈志程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公司增资2,68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增资后注册资本由8,008万元,变更为10,688万元。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的有关规定,拟对《公司章程(草案)》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详见附件。
《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刊登于2008 年8月22日的巨潮资讯网,供投资者查阅。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规定,同意公司连同保荐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街支行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四、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鉴于本次会议对《公司章程(草案)》进行的修订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同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有关规定,拟将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相应修订。
《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刊登于2008 年8月22日的巨潮资讯网,供投资者查阅。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鉴于本次会议对《公司章程(草案)》进行的修订涉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部分条款,同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有关规定,拟将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作相应修订。
《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刊登于2008 年8月22日的巨潮资讯网,供投资者查阅。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制度的议案》。
鉴于本次会议对《公司章程(草案)》进行的修订涉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部分条款,同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有关规定,拟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作相应修订。
《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刊登于2008 年8月22日的巨潮资讯网,供投资者查阅。
七、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公司章程》,制定《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刊登于2008 年8月22日的巨潮资讯网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八、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08年9月8日(星期一)上午9:30在福州市五四路162号华城国际北楼28层会议室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的详细内容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一、原第三条 公司于〖核准日期〗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
修改为:第三条 公司于2008年7月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08]893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680万股,于2008年7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原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8+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万元。
修改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688万元。
三、原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修改为: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四、原第十九条 公司在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后的股份总数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额〗股,均为普通股。
修改为: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0,688万股,均为普通股。
以下条款序号顺延。
五、原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修改为: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六、原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修改为: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对中小股东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七、原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修改为: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董事会提出对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八、原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修改为: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必须有公司董事会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董事会,并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时该部分董事必须占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做出决议,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九、原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十、原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修改为: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十一、原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修改为: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十二、原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修改为: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
十三、原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十四、原第一百八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修改为: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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