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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泰百货补充公告: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来源: 联商网 2009-07-10 09:17

  兹提述银泰百货(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于二零零九年四月三十日刊发的通函(“该通函”)及于二零零九年六月八日刊发的公告(“该公告”)。除本公告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内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谨此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2)条规定提供有关于宁先生(“于先生”)的进一步资料。于先生于二零零九年六月八日获选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以下为有关于先生的全部详细资料,以便参考:

  于先生,55岁,独立非执行董事。于先生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彼亦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股份代号:90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代号:600011,纽约证券交易所股份代号:HNP)的独立董事、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代号:600109)的独立董事及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份代号:000925)的独立董事。于先生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先生曾任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处长及处长、时代华地律师事务所(现称“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大学兼职教授及清华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代号:601008”)独立董事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彼一九八三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一九九六年取得北京大学法律系经济法专业法学硕士学位。彼为合资格中国律师。

  服务期限

  根据于先生与本公司拟订立的服务协议,于先生的首个任期将由其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获选之日(即二零零九年六月八日)起直至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三日止。

  与本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或控股股东的关系

  于先生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关联。

  于股份的权益

  于最後可行日期,就证券及期货条例而言,于先生于本公司任何股份并无拥有任何权益。

  酬金金额

  应付于先生的酬金为每年200,000港元,并可由董事酌情审核。

  其他资料

  于先生概无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第(h)至(w)项规定须予披露的资料,及除上述披露外,亦无任何其他事项须敦请股东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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