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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60年零售业政策主管部门的变迁

来源: 联商网 2009-09-28 17:11
  第一阶段、内外贸统一

  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

  (1949.11-1952.8)

  成立: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和政务院政秘字一号令,中央贸易部于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二日在原华北人民政府工商部及中央商业处的基础上成立。

  中央商业处是为筹备成立中央贸易部而设置的属于中央性质的临时机构,自一九四九年九三日成立至同年十一月一日结束。中央贸易部将华北工商部及中央商业处两个单位的人员,资财全部接收,并同时启用印信。

  职能: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统一全国国营贸易实施办法的决定,中央贸易部执行以下职权;

  1.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总计划起草国营贸易及合作社贸易总计划,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后实施;

  2.批准全国各专业总公司的业务计划及财务计划并监督其执行;

  3.管理与调度全国一切国营贸易资金及存货;

  4.决定全国各大市场国营贸易公司批发商品的价格;

  5.指导全国私营商业及各级人民政府贸易部门对于市场的管理工作;

  6.颁布全国贸易会计法规。

  部长:叶季壮

  撤销:随着国内外贸易的飞跃发展,为了加强对外贸易、减轻贸易部工作的份量,更有力的分别开展国内和国外贸易工作。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调整中央人民政府机构的决定的第二项”,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和中央人民政府商业部,于一九五二年九月三日撤销中央贸易部。

  第二阶段:内外贸分离

  外贸:

  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1952.8-1982.3)

  成立:随着国内外贸易的迅速发展,为了加强对外贸易管理,更加有力地开展国内和国外贸易工作,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央人民政府机构的决议第二项”,决定撤销中央贸易部,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和中央人民政府商业部。一九五二年九月三日对外贸易部正式成立,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管理对外贸易的行政机构。

  职能:1. 编制国家进出口贸易计划和对外贸易外汇收支计划组织和检查计划的执行;

  2.起草中国同有关国家发展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的联系方案,负责同有关国家进行谈判,签订协定和议定书等,并监督执行;

  3.起草对外贸易管理的基本法规和海关管理法规,并贯彻执行;

  4.领导海关工作,不断加强货物监管和政治经济保卫工作;

  5.制定国营对外贸易企业进口、出口、运输、包装业务程序,管理并监督执行;

  6.签发进口、出口和过境贸易的许可证;

  7.研究拟订商品检验制度;

  8.1961年前主管我国对外援助工作;

  9.1964年前主管我国贸易促进委员会工作。

  部长:叶季壮   (1952.8-1967.6逝世)

  林海云(代) (1965.9-1970.7)

  撤销:对外贸易部自一九五二年九月成立至一九八二年三月间,一直作为中国政府主管对外贸易的行政机构行使其管理职能。一九八二年三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决议,对外贸易部、对外经济联络部、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合并,成立对外经济贸易部。一九八二年三月八日对外贸易部正式撤销。

  对外经济联络部

  成立:由于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国际影响的扩大,我国对外经济援助的工作任务日益繁重。为了加强这一工作的管理,经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于一九六一年三月一日成立对外经济联络总局,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随着国际形势的进一步发展,我对外援助任务逐渐增加,为进一步充实和调整对外经济联络总局的人员和机构,经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一十九次会议决定,于1964年6月10日在对外经济联络总局的基础上设立对外经济联络委员会;一九七O年六月经中共中央中发(70)44号文件决定,对外经济联络委员会于一九七O年八月六日正式改称为对外经济联络部。

  对外经济联络部自其前身对外经济联络总局成立以来,其工作任务主要是负责我国对亚、非、拉国家的经济援助和经济技术合作工作,

  职责:1.在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对亚、非、拉国家经济援助谈判工作,对外签订协定、议定书;

  2.在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对外签订科技合作协定、议定书;

  3.掌握协议、议定书的执行情况,了解援外项目和科技合作项目的工作进度,办理清算手续等;

  4.安排对外援款的拨款使用计划,编制援外计划,办理出国援外专家的有关事项;

  5.处理列席八国经互会各常委会的工作,办理国际间有关国家的铁路、交通、民航、邮电和农林电等方面的经济技术合作工作;

  6.对外派遣技术援助专家,考察专家,推荐和派遣实习生,交换技术资料和实物样品等工作。

  撤销:一九八二年三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决议,对外贸易部、对外经济联络部、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合并,成立对外经济贸易部。一九八二年三月八日对外经济联络部正式撤销。

  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

  (1979.8—1982.3)

  成立:为了加强对外国投资的管理,加强对进出口、外汇平衡和引进新技术工作的管理,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决议,中共中央、国务院 1979年8月23日中发[79]60号文件决定,成立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和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这两个委员会是一个机构,对外两个名称。

  主要任务:1.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发展进出口贸易、技术引进、利用外资以及对外经济合作的方针、政策、条例、规章、研究总结经验,改革有关管理体制。

  2.会同国家计委,审议和制订我国进出口、技术引进、经济合作、外汇收支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检查督促计划的实施。

  3.组织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采取有力措施,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4.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组织制订实施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组织有关部门审批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

  5.统筹管理各部门、各地引进先进技术、利用外国资金和进口设备的工作。督促检查有关方面掌握、消化、研究和发展引进的先进技术,以提高国内的制造能力和技术水平。

  6.审议我国与外国政府间的长期经济合作或长期贸易协定、协议、报请国务院批准。

  撤销:1982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决议,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对外贸易部、对外经济联络部同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合并成立对外经济贸易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

  (1982.3-1993.3)

  成立:一九八二年三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决议,对外贸易部、对外经济联络部、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合并,成立对外经济贸易部。

  职能: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的方针政策,规划、管理和协调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的对外贸易经济活动,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做好对第三世界国家的经济技术援助,加强国际间的多边和双边经济技术合作,积极利用外资,组织引进和出口技术,开展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统一组织政府间综合性的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对外战略服务。

  部长:陈慕华(1982.3—1985.3)

  郑拓彬(1985.3—1990.11)

  李岚清(1990.11—1993.3)。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1993.3—2003.3)

  成立:1993年3月16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外经济贸易部更名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职能:1.拟定和贯彻实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具体政策、改革方案;拟定外经贸和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和执行有关实施细则、管理规章;负责外经贸法规。规章之间及其与国际条约、协定之间的衔接;指导国有外经贸企业的改革。

  2.拟定和执行外贸进出口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分析国际经贸形势和我国进出口状况,提出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等项宏观调控建议;拟定的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研究和推广各种新贸易方式(含电子商务);负责进出口配额计划的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制定和管理进出口商品目录,负责配额、许可证的确定和发放;依法负责我国对外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中的有关事务,指导、协调外国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应诉;管理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指导出口广告宣传。

  3.拟定和执行对外技术贸易的政策、管理规章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管理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管理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拟定和执行国家出管制政策,颁发与防扩散相关的出口许可证。

  4.分析、研究全国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国务院报送有关动态;宏观指导全国外商投资工作;拟定和执行外商投资和管理规章,参与制定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汇总、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和管理全国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

  5.归口管理我国的对外援助;拟定和执行对外援助的政策、规章、制度和援助方案,签署有关协议;编制和组织实施年度援助计划;监督检查对外援助项目的实施情况;管理援外经费、专项优惠贷款、专项基金等;推行援外方式改革。

  6.负责全国国外经济合作工作;拟定和执行国外经济合作的政策、规章,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项业务的管理。

  7.拟定和执行国别(地区)外经贸政策;组织双边混合(联合)委员会会议,同外国政府进行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重要事务;管理同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指导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业务,联系外国驻华官方商务机构。

  8.拟定和执行多边经贸政策;代表我国政府参加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活动;负责多边对外经贸谈判、国际服务贸易谈判和国际经贸条约、协定的谈判与签署,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谈判过程的立场和意见;负责知识产权对外谈判;掌握国际经贸条约和协定的国内实施情况;管理多、双边对华无偿援助及赠款;管理联合国发展业务系统和有关国际组织对华经济技术合作事务;指导我国驻联合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的经贸代表机构的业务。

  9.拟定和执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的经贸政策、贸易中长期规划、管理规章;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有关经贸主管机构和台湾受权的民间组织进行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

  10.制定各类企业外经贸经营权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资格标准,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审定;制定境外发展。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核准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管理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常驻商业代表机构的核准业务;指导与监督境内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等,拟定和执行赴境外举办上述活动的管理办法。

  11.参与外经贸方面宏观调控政策的研究并提出有关建议;负责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项目的选定和风险基金管理;监督直属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指导和管理外经贸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外经贸统计及其信息发布,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负责外经贸统计及其信息发布,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负责外经贸的标准化、信息化工作。

  12.负责我驻外经商参处(室)和有关国际组织代表机构的队伍建设、人员选派和管理;指导进出口商会和有关协会、学会的工作。

  13.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部长:吴仪(1993.3—1998.3)。

  石广生(1998.3 -2003.3 )。

  内贸:

  中央人民政府商业部

  (1952.8-1954.9)

  根据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商业部。同时决定将原贸易部的中国粮食公司和财政部的粮食总局合并,设立粮食部。开始形成国内商业分别由商业部、粮食部和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1954年改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分工管理的格局。

  1953年开始,为适应国家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新形势,决定将原来高度集中的商业体制,改为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即按经济区域建立批发站,将原来按行政层次和行政区划设立的各级专业公司,由管理兼经营的机构改变为基本上是企业管理机构,主要执行管理职能;原有的商品经营职能由各级批发站承担。

  1953年,为解决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两套平行批发机构交叉经营所带来的矛盾,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了《关于划分国营商业与合作社对工业品、手工业品经营范围的共同决定》,工业品由国营商业收购批发,手工业品由供销社收购批发。但工业品与手工业品有些难以划分,经营重复的问题,仍未完全解决。1954年7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又作出了《关于国营商业与合作社商业城乡初步分工的决定》,实行城乡分工。供销社在城市的消费合作社移交给国营商业,国营商业在农村的收购机构,除粮食机构和农产品接运机构外,全部移交给供销社经营,供销社全力转向农村。但又埋下了城乡市场分割的根子,长期未能很好解决。

  商业部

  成立: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成立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设立商业部,承担原中央人民政府商业部的工作。国务院第五办公室协助总理掌管商业部的工作。

  职责:1.研究拟订国内商业的方针、政策,商品流通体制、商业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商业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2.研究拟订商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规模布局和各项计划。

  3.研究和预测国内商业中长期及年度社会商品零售额和商品可供量的状况;配合有关部门安排好城乡市场总供需和主要商品供需的综合平衡。

  4.贯彻执行国家农副产品和工业品的购销政策,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统筹安排关系国计民生商品的市场平衡;掌握一定数量市场敏感商品的原材料,协调组织委托加工和市场调节,推动再生资源的综合回收利用。

  5.编制主要商品的进出口计划,管好用好国家批给商业部的市场外汇。参与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的进出口。

  6.参与建立国家重要商品的储备制度和应急临时商品的调拨制度,提出储备任务,管理国家储备商品。

  7.协调地区、部门间不同经济成份商业的发展和经济关系;对各种经济成份的商业活动,各条流通渠道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逐步了解整个商业活动的主要情况,掌握宏观调控必要的生产和流通的数据。

  8.按照国家规定的物价管理权限,对由商业部管理价格的商品,要按价值规律和市场供求状况,适时调整购销价格。需要通过价格保护生产、平抑市场物价时,有权动用市场调节基金。协同工商、物价部门加强市场物价管理、监督、检查。

  9.研究市场变化,沟通市场信息,加强市场预测预报,掌握城乡市场动态;提出对市场宏观调控的意见和措施。

  10.协同有关部门,运用价格、税收、信贷、基金、引进外资等各种经济手段,制定促进商品生产,搞活商品流通和稳定市场的各种经济措施;管理市场调节基金的使用。掌握一部分资金和低息贷款,用于扶植生产、商业科技教育、设施更新改造等。

  11.加强行业管理,各级商业行政部门要分级负责对各类商业企业、各种经济成份的商业网点、布局、规模以及经营范围的审查,尔后由工商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登记。研究提出商业各行业的规范管理和规范服务要求;对各种行业协会,进行扶植和指导。

  12.组织管理商业科学技术、商办工业和商业教育,鉴定重大科技成果,抓好应用推广;制定各种技术等级标准;加强国际经济科技交流和合作;培养商业人才;加强商业精神文明建设和商业队伍建设。

  13.协同地方政府指导各地商业工作,归口管理部属企业事业单位。

  中央人民政府粮食部

  (1952.8-1954.9)

  成立: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将原贸易部的粮食公司和财政部的粮食总局合并,设立粮食部,统一管理粮食收购、加工、储运、销售工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指导粮食部的工作。

  1953年11月23日,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1954年政务院又决定将油脂油料实行统购统销。全国粮食收购、加工、仓储、组织体系,随之建立了起来。

  职能:

  1. 主管编制粮油年度和长期的流转计划,综合编制基建、财务、工业机械、物资、劳动工资、科技教育等综合计划,管理粮油统购统销价格、专项用粮,制定粮食统计制度,综合整理分析统计资料等工作。

  2. 主管农村粮食统购统销,粮油集市贸易,研究农村粮食分配政策和奖售政策,安排农村人民生活,征超购粮食奖售物资分配,农村粮管员的培训等工作。

  3. 主管市镇粮食统销和工商业用粮的供应,研究供应政策,规划供应网点的设置,印制和发行粮票等工作。

  4.主管食油、非食用油脂的统购统销和政策研究,编制油脂购销分配计划,负责油脂调拨、油库、装具容器的分配管理,油料生产基地的建设等工作。

  5.主管粮油工业生产和企业设备技术管理,统一申请粮食部门的统配物资,组织粮油加工、仓储、销售等机械的生产与分配,粮油机械出口,粮油加工副产品综合利用,帮助农村建立粮油加工,改革加工工具,培训技术力量等工作。

  6.主管粮食调拨、运输和仓库保管,进口粮接卸和粮油装具管理,组织合理运输,军粮供应,军队生产粮收购,兑换和军用粮票的发行管理,战备粮仓库建设,粮油质量标准检验、化验等工作。

  7.主管粮油财务管理,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制定粮食购销、工业运输企业财务制度。管理储备、流动、专业基金、增产节约、扭亏增盈、财会资料的汇总分析等工作。

  8.主管编制粮食部门基建计划,部直属直供基建项目的建设,基建财务管理,物资订货分配,基建设计技术力量的培训等工作。

  9.主管编制粮食系统和直属院校的发展规划,审批院校的教学计划和重要的规章制度,总结交流办学经验,制定招生和毕业生分配方案,组织审编教材,帮助地方培训师资等工作。

  10.主管粮食企业劳动管理,定员定额,制定技术业务职称、工资等级、劳动保护、福利奖励标准和制度,研究基层网点设置,总结交流基层工作经验,组织比、学、赶、帮、超等工作。

  11.主管粮油科技规划,科技成果的鉴定推广,管理和分配科技费用、物资、仪器,管理科技情报网(站),出版粮油科技刊物等工作。

  12.主管饲料工业的规划、布局和投资,饲料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饲料价格,推广饲料先进技术设备,负责饲料直属研制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13.主管县以上粮食干部的培训工作。

  14.主管粮食系统加工工厂、仓库建筑、加工机械工艺的设计和定型,制定有关技术标准等工作。

  15.主管研究粮油产品的营养成分、理化特性、工艺品质,研究粮油收获、加工、贮藏、运输过程中的物理变化、污染以及对人体动物健康的影响等。

  16.主管整理研究、编辑出版、组织交流国内外粮油和饲料科技情况等工作。

  撤销:1982年3月8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问题的决议》,决定将商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粮食部合并,设立商业部。

  物资部

  成立: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会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撤销国家物资局,成立物资部。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规定:物资部是国务院统筹规划和管理全国生产资料流通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是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进行综合管理,发展生产资料市场搞活流通。

  职责:物资部是国务院统筹规划和管理全国生产资料流通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是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进行综合管理,发展生产资料市场,搞活流通。它的职责是:

  1.拟订物资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体制改革方案,并负责组织贯彻和监督执行。

  2.协同国家计划委员会编制重要物资全社会和指令性供需平衡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负责编制指令性计划物资分地区、分部门的分配计划。负责重要物资进出口配额的审批。会同机械电子工业部,组织全国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和招标管理。

  3.负责组织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的订货和重要物资的产需衔接,监督检查订货合同执行情况,组织重要物资的调度和吞吐。

  4.负责组织和指导各部门直属直供企业、事业单位的物资供应。

  5.负责组织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点技措项目所需建筑材料的配套承包供应和设备成套及招标管理。

  6.管理国家储备物资和国家储运仓库。

  7.组织推动物资的节约代用、综合利用和回收利用,促进短线物资和新材料的开发。

  8.规划全国物资市场网络,对全国按经济区域、中心城市和产销基地建立的各类物资市场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审批全国性物资流通企业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制订物资市场的管理办法。组织推动物资协作。

  9.协同国家物价局,管理重要物资的作价办法、销售人格和收费标准。

  10.负责物资统计和市场价格、供需信息的汇集反馈,引导企业的生产和经营。

  11.负责物资专门人才的教育和职工培训工作,组织物资流通理论、科学管理和物流技术的研究及应用推广。

  12.按照国家规定,负责所属物资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任免、劳动工资和财务管理。

  13.对全国物资行业的业务和物资流能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

  撤销:1993年根据人大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撤销物资部与商业部组建国内贸易部。

  国内贸易部

  (1993.4.22-1998.4)

  成立: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撤销物资部与商业部,组建国内贸易部。

  职能:

  1.研究制订全国商品流通的方针、政策和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流通产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安排布局,优化流通结构;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协调多种经济成分的商品流通活动。

  2.培育和发展商品市场,统筹规划商品市场体系,重点是搞好全国性、区域性重要商品市场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拟定商品市场和商品流通领域交易法规,制定管理办法,保护公平竞争,打破条块分割、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3.协同国家计委编制关系国计民生重要商品的供需平衡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负责编制指令性计划商品分地区、分部门分配计划;负责重要商品的国家订货和产需衔接,根据国家计委审定的总量,对国家订货物资进行分户安排并组织落实;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关系国计民生重要商品的宏观调控;协同有关部门安排重要商品的储备计划和进出口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国家重要商品的储备,负责当年准备物资的安排与管理;组织市场预测和信息发布。

  4.根据国家计划负责国防军工和国家重点建设、重点技改项目等所需重要生产资料的安排和订货,组织原材料配套供应和设备成套管理。

  5.负责国家重要流通设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初审,组织评估,提出立项建议。监督检查直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6.研究拟定连接国内外两个市场、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的方针、政策;指导国内商品流通企业发展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引进技术,改造重点流通设施和商业系统工业企业;参与规划、指导、审批合资零售企业的工作;参与研究进出口税则,协同有关部门制定防止不平等贸易的措施、办法。

  7.负责商品流通、饮食服务和商业系统工业企业的行业管理,监督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为行业、企业提供服务。

  8.指导流通领域科学技术工作,协调重大科技开发、技术引进、科技攻关和推广应用工作。组织推动原材料的节约代用、综合利用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

  9.负责流通环节中商品质量、标准管理和监督,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商品生产销售中的假冒伪劣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0.研究实施国内贸易教育改革,调整教育结构,提高教育质量;研究制定行业教育的有关下策和规章,编制和实施教育发展规划。

  11.指导部属企事业单位的人事工作,制定人才发展规划,组织人才培养工作。

  12.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部长:张皓若

  撤销:1998年3月撤销国内贸易部。

  国家国内贸易局

  成立:国务院办公厅于1998年6月18日以国办发(1998)66号文印发国家国内贸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6号),将国内贸易部改组为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国内贸易局是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主管国内商品流通行业的行政机构。

  职责:1.研究提出商品流通和餐饮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并监督指导实施;研究提出流通体制改革方针、政策的建议;组织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担法律咨询事务。

  2.研究拟定商品流通和餐饮服务行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研究流通业态,优化流通结构。

  3.研究制订商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的行业规章、标准、市场规则;指导各种经济成分的商品流通活动,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调查研究流通秩序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4.研究营销方式的改革,推进流通组织的创新;指导连锁经营、代理制、配送制等现代营销方式的发展,组织旧货流通、实物租赁等流通方式的改革。

  5.指导国有流通企业和商办工业的改革,推进结构调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减员增效、扭亏增盈和实施再就业工程;指导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改革。

  6.组织实施关系人民生活重要商品(肉、糖、菜等)的市场调控储备和风险基金管理;组织对拍卖业、生猪屠宰业的监督管理。

  7.组织落实重要商品指令性计划的指标分配、国家订货和产需衔接,为国防军工和重点生产建设服务;指导再生资源的流通。

  8.统计、分析和发布国内外流通市场和商品的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9.承办国务院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阶段:内外贸统一

  商务部

  商务部(2003.3-目前)

  成立: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组建商务部。商务部是主管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一)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起草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规章;研究提出我国经济贸易法规之间及其与国际多边、双边经贸条约、协定之间的衔接意见。

  (二)拟订国内贸易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研究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四)研究制定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目录,组织实施进出口配额计划,确定配额、发放许可证;拟订和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

  (五)拟订并执行对外技术贸易、国家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依法颁发与防扩散相关的出口许可证。

  (六)研究提出并执行多边、双边经贸合作政策;负责多边、双边经贸对外谈判,协调对外谈判意见,签署有关文件并监督执行;建立多边、双边政府间经济和贸易联系机制并组织相关工作;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管理同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根据授权,代表我国政府处理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系,承担我国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多边、双边谈判和贸易政策审议、争端解决、通报咨询等工作。

  (七)指导我国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常驻联合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经贸代表机构的工作和我国驻外经济商务机构的有关工作;联系国际多边经贸组织驻中国机构和外国驻中国官方商务机构。

  (八)负责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九)宏观指导全国外商投资工作;分析研究全国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国务院报送有关动态和建议,拟订外商投资政策,拟订和贯彻实施改革方案,参与拟订利用外交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依法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依法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和管理全国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工作,综合协调和指导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负责全国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拟订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依法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我国对外援助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签署并执行有关协议;编制并执行对外援助计划,监督检查援外项目执行情况,管理援外资金、援外优惠贷款、援外专项基金等我国政府援外资金;推进援外方式改革。

  (十二)拟订并执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政策、贸易中长期规划;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经贸主管机构和受权的民间组织进行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负责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商贸联络机制工作;组织实施对台直接通商工作,处理多边、双边经贸领域的涉台问题。

  (十三)负责我国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驻外经济商务机构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代表机构的队伍建设、人员选派和管理;指导进出口商会和有关协会、学会的工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部长:吕福源(2003.3-2004.2)

  薄熙来(2004.2-2007.12)

  陈德铭(2008年3月-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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