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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百盛拒绝残疾人入内引争议 总经理致歉

来源: 联商网 2009-10-19 09:11
  核心提示

  本报《南昌百盛商场“婉拒”残疾人入内》报道后的第四天,备受关注的百盛商场就事件似乎给出了最终的回应和结果。昔日商场入口处的盲人禁行标志已经彻底“变身”为禁止随地吐痰标志,而尴尬位于禁行标志行列的轮椅标志也将做调整,不再与宠物、抽烟者同列。南昌百盛商场总经理张军将代表商场向投诉人张女士表达真诚的歉意。我国人权研究专家张晓玲女士指出,瑞典、加拿大等国家出台了专门性的反歧视立法,从立法上对弱势群体保护进行强化。目前,我国尚未有专门的反歧视立法出台,但民间学术研究组织对出台反歧视法提出了建议和呼声。
  

  百盛商场新的通行标志
  
  盲人禁行标志变身禁止随地吐痰标志


  盲人禁行标志“变身”禁吐痰

  10月16日下午3时许,《南昌百盛商场“婉拒”残疾人入内》报道的第四天,作为该事件中饱受争议的焦点——百盛商场分别朝向西、南方向3个入口的玻璃大门口上的禁行图标发生了很微妙的变化。值得注意的是,原本为盲人禁行的标志已被人为改动,“盲人”嘴旁增添了两块疑似代表唾液的图案。经过这样的加工,原本为盲人禁行的标志彻底变身为禁止随地吐痰标志。

  采访中,南昌百盛商场总经理张军坦承,盲人禁行标志“变身”的时间确实是在本报对该事件报道后。对于修改的初衷和意图,张军归咎于以往工作的失误和漏洞。在他看来,商场3个入口玻璃大门上的“盲人禁行”标志的“真身”应为禁止随意吐痰标志,可由于张贴时间太长,代表唾液的图案恰好脱落,导致禁止随意吐痰标志“变身”盲人禁行标志。商场3个入口大门上的禁行图标如此之多,怎么恰恰只有所谓的“禁止随意吐痰标志”中的唾液图案脱落?这个疑问让张军微笑地说出了自己的解释:“时间太长了。”

  “轮椅”标志将从禁行标志中移出

  张军表示,在禁行标志问题上,商场的确存在一定的疏忽,但商场实际上并不希望在近期内对禁行标志进行更改。而商场方产生的这个担心,主要还是源于事件背后的众多关注目光带来的巨大压力。他认为,商场更改禁行标志与相关报道无关,此举更多的目的是完善商场自身的服务。他再三强调,商场不希望外界对该事件盖棺定论,商场害怕有人误认为百盛商场真的对残疾人存在歧视。

  谈到报道中提到的“禁入令”,张军说道,禁行标志中的轮椅标志实际上是允许通行的标志,由于商场人员张贴标志时比较匆忙和大意,在没有仔细考虑的情况下,直接将轮椅标志列入禁行标志行列内,对此,商场的确存在疏忽。采访中,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组宣处处长于文凯指出,轮椅标志除了不应当与宠物、抽烟者等禁行标志“为伍”外,还必须以大规格、醒目的方式出现在商场的入口处,否则就失去了其代表通行的目的。如果百盛商场门口张贴的轮椅标志代表允许通行,那么就应当有别于其他禁行标志,尺寸必须大几号。对于市残联的意见,张军肯定地表示,商场将会把轮椅标志从禁行标志行列中移出。同时,该通行标志“搬家”后,还将放大数倍,醒目地出现在市民面前,不会再与宠物、抽烟者等禁行标志“为伍”。

  商场总经理将亲自向顾客致歉

  10月16日,当初被商场婉拒入内的张女士即使已身在外地,但对商场的回应仍非常关注。采访中,张军多次提到的事后与顾客沟通一事似乎并没有结果。而据张女士反馈,负责协调此事的商场方主管人员在电话中给予的说法和解释,并没有包含她期待的真诚和歉意。对此,作为百盛商场负责人的张军,接受采访时的言语中则表达了明显的歉意。他说,商场人员在与张女士沟通时态度欠佳,同时商场在此事件中的确存在疏忽和过错。他接受报道中提到的专家、残联部门的说法和建议。如果事件给张女士个人带来精神上的伤害,商场愿意赔礼道歉或者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当得知张女士没有任何索赔要求后,张军表示,商场方一定会向张女士致歉,而且他将作为商场负责人亲自致电张女士表示商场方的歉意。

  □专家

  关注弱势群体完善反歧视立法

  遭拒、投诉、报道、交涉、更正,商场“婉拒”残疾人入内事件最终尘埃落定,可是,社会针对弱势群体的歧视,会就此画上一个句号吗?歧视——百盛“婉拒”残疾人入内事件中屡屡被提到的词语,却早已在我们的生活领域留下了深深的足迹。性别、身高、残疾、年龄、户籍甚至健康状况、性取向等等,这些对于平常人来说,看似平淡、事不关己的歧视性规定,却在那些被歧视的当事人心中留下了隐隐的痛。“北京地铁无障碍通道缺失案”、“全国相貌歧视第一案”、“广东乙肝歧视第一案”……这些反歧视案件真实地反映了由社会歧视造成的对人格尊严的损害带有群体性、族群性和阶层性。上述案件并非表面意义上的简单的个案,背后反映的深层次问题正是国内反歧视立法上的缺失。

  中共中央党校人权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张晓玲女士认为,我国针对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保护的立法在不断壮大,例如去年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以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系列法律法规中,都包含和出现了针对像残疾人这样的弱势群体的保护性规定。不过,上述规定主要分布在各部法律法规当中,相对零散。张晓玲女士告诉记者,目前,我国尚未有专门的反歧视立法出台,而民间学术研究组织对出台反歧视法提出了建议和呼声。她认为,除了反歧视立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社会关于保护弱势群体的整体意识也稍显欠缺。提高保护弱势群体意识,关注弱势群体,倾听他们的呼声,完善反歧视立法,缺一不可。
  (新法制报 记者贺于周 实习生蔡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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