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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商: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

来源: 联商网 2009-10-29 10:27

  联商网消息:深圳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今日发布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摘要如下:

  第三季度实现营业总收入386.9万元;跟去年同期相比增长3.5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190.8万元。

  今年1-9月实现营业总收入为1310元,跟去年同期相比增长20.2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911万元。

  季度报告全文详见:附件:57222037.pdf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发公司)于2009年9月接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民事判决书》[(2008)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867号],就融发公司提起诉讼的与深圳市宝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天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简要介绍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8年1月,就港逸豪庭裙楼1-4层的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事,融发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罗湖法院)提起诉讼。

  罗湖法院受理了本案,经审理于2008年9月18日以(2008)深罗法民三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做出如下一审判决:

  一、解除融发公司、宝天公司于2007年1月31日签订的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

  二、宝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融发公司支付拖欠的自2007年7月24日至2008年1月16日期间的房屋使用权费人民币173.225万元,并支付相应滞纳金;

  三、宝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融发公司支付迟延撤离场地的违约金(以每月人民币60万元为标准,从2008年2月1日起计至实际撤离场地之日止);

  四、驳回融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融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宝天公司支付未交付华香餐厅所在位置拖延工期15天的损失人民币30万元、以及因此造成的其他损失人民币31533.33元,合计人民币511533.33元。

  六、驳回宝天公司关于继续履行涉案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反诉请求。

  七、驳回宝天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罗湖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融发公司和宝天公司不服判决,均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发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发展中心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宋胜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岚,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亦嘉,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宝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天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笋岗东路301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2楼。

  法定代表人蔡汉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巴黎明,广东中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丽。

  (一)本次诉讼的由来

  2007年1月31日,融发投资与宝天投资签订《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融发投资将港逸豪庭裙楼1-4层房屋使用权及附属全部装饰装修、设备、设施使用权(系指港逸东方会经营场所、库房、员工餐厅等)转让给宝天公司,宝天公司支付约定的使用权费给融发公司。因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宝天公司至今未曾向融发公司交纳任何房屋使用权费,融发公司起诉了宝天公司(具体详见刊登于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的2008年1月30日《出售所持东方会公司股权及转让物业使用权的补充公告》、2009年4月27日《深国商2008年度报告》和2009年8月26日《深国商2009年半年度报告》)。

  (二)诉讼请求

  1、融发公司诉讼请求:

  (1)解除《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

  (2)宝天公司向融发公司偿还所欠进场费4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3)宝天公司向融发公司支付房屋使用权费480万元,并支付相应滞纳金。(4)宝天公司自2008年2月1日起,每延迟撤离现场1日,按当月使用权费的10%支付违约金。

  2、宝天公司反诉请求:

  (1) 融发公司继续履行《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

  (2) 融发公司将尚未交付的港逸豪庭裙楼1楼的约110平方米面积的房

  屋完整交付给宝天公司使用,并按月赔偿宝天公司损失9000元,自2007年3月1日起至交付之日止;

  (3) 融发公司返还宝天公司保证金100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

  (4) 融发公司赔偿损失680万元。

  三、判决情况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2008)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8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9月11日生效),判决如下:

  1、维持(2008)深罗法民三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四、六项; 2、变更(2008)深罗法民三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为:宝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融发公司支付拖欠的自2007年7月24日至2008年1月16日期间的房屋使用权转让费人民币259.837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滞纳金以当月使用权转让费为基数,逐月以每月所欠使用权转让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预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每日万分之二点一,从2007年7月24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3、变更(2008)深罗法民三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为:宝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融发公司支付迟延撤离场地的违约金(以双方约定的每月使用费标准,每延迟撤离一日,按当月使用权费的5%支付,即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2月29日每日支付3万元,2008年3月1日至2010年2月28每日支付3.5万元,2010年3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每日支付4万元。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每日支付4.25万元直至宝天公司实际撤离场地之日止)。

  4、变更(2008)深罗法民三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项为:融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宝天公司支付未交付华香餐厅所在位置物业造成的变更设计增加的设计费人民币18万元、由此造成的拖延工期15天的损失人民币30万元、以及因此造成的损失人民币40248元,合计人民币520248元。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没有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2009年9月30日,根据判决书判决事项的估算,宝天公司应支付融发公司使用权转让费、滞纳金和违约金约2400万元;我司应支付宝天公司诉讼赔偿款52.0248万元。

  因本次诉讼法院刚做出判决,尚处于执行阶段,上述款项实际赔偿金额取决于案件的执行结果,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具有不确定因素。

  六、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8)深中法字民五终字第2867号。

  2、广东省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深罗法民三初字第459号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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