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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最后的审判:诸多疑点交织

来源: 联商网 2009-12-12 14:53

  问题首富锒铛入狱,涉案官员纷纷落马,“黄金律师团”齐齐封口,定罪指控一变再变……诸疑点交织构成了黄光裕“最后的审判”。

  如果不出意外,本月底,历时一年有余的黄案将开庭审理,无论结果如何,它都足以列入中国经济史要。

  对于羁押一年有余的黄光裕来说,审判日的来临可能是一种解脱。

  如果没有变化,12月下旬,审判将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拉开大幕。

  伴随着黄案再次风生水起,黄光裕将以何罪被提起公诉;在这些公诉之罪面前,律师有多大的抗辩空间;法官在量刑方面会做怎样的考虑等等,一系列法律方面的专业问题开始被大众广泛关注。尤其是律师与北京二分检签署的保密协议,更是给该案披上了颇具诱惑力的神秘面纱。

  人们到底想从黄案中获得什么?除了猎奇之外,黄光裕身上到底映射了怎样的时代背景?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企业家告诉记者,“在黄案被普遍关注的背后,除了黄光裕的‘首富’光环,及被其拉倒的一大批高层政客之外,黄案的显著性在于,区别于唐万新、顾雏军、张海等案件,黄光裕身后依然存留了大笔财富,以及由这些财富勾织出来的远未被扯清的利益蛛网,这张网络,可能是每个企业家心中都难于拂去的心结。”

  第一审

  怎么样的“黄金律师团”?

  从目前了解到的三名“黄金律师团”主要成员特色看,他们不仅是刑辩场上的高手,擅作无罪辩护。而且对资本市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非常熟悉,这将给黄案的最终结论带来相当的变数。

  公诉在即,变数藏于律师的智慧与对决技巧之中。

  依然持有国美电器股份公司34%股权的黄光裕夫妇当然明白这一点,由其家族聘请的“黄金律师团队”开始在媒体的穷追猛打中现身:包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钱列阳、律师许昔龙和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照东。三人均是京城刑辩律师中的精英。

  钱列阳,时称律师界“京城四少”之一,是京城少壮派四大刑辩律师之一,当年代理刘晓庆涉税案一举成名。业界人评价钱列阳,“不仅在于其刑辩的智慧与能力,更在于其职业操守及高尚的品德。”

  钱列阳曾有诗云“行万里路,读千卷书,吃百家饭,尽十分力,交八方友,做一个好人,足矣!”2007年,钱列阳、许昔龙律师为“中国证券死刑第一人”杨彦明进行二审辩护,当时,任中国银行证券望京西区营业部原总经理的杨彦明已在一审中因贪污、挪用公款(涉案金额近亿元)被判死刑,在钱、许的辩护之下,最终北京高院做出终审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12月8日,杨彦明以贪污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被执行死刑)。

  翌年,2008年,钱、许二人再次为涉案金额达12.7亿多元的“万里大造林”涉嫌非法经营案中的核心人物陈相贵、刘艳英作无罪辩护。而在此之前,钱、许亦曾联手担任轰动全国的“上海社保案”中福禧公司的代理律师,其当事人涉嫌的多宗罪中就包括行贿罪及操纵证券市场罪。

  钱列阳早年一位在政法大学的同学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在我们班上,几乎每个人现在都算得上中国政界、商界、学界翻云覆雨的人物,钱列阳虽为人低调,却更是精英中的精英。”

  尽管在黄光裕案中,钱列阳称自己开始接触过这个案子,最终没有接手。但试想,希望穷尽京城刑辩大腕的黄光裕夫妇,又怎么愿意与钱列阳这样的律师失之交臂呢?一位熟悉钱、许的律师告诉记者,“如果许昔龙已被确认为黄光裕之妻杜娟的代理律师,那么,钱列阳多少都会有所介入。”

  杨照东,目前被确认为黄光裕的代理律师。他所在的京都律师事务所原本就是中国刑辩律所中的佼佼者,其主任合伙人田文昌曾被认为是中国“刑辩第一人”,杨照东不仅是田文昌的得意门生,左膀右臂,担任刑事业务部主管合伙人,更是在多年的历练中形成了自己的辩护特色。

  “杨照东在全国20多起重大刑事案件辩护中均有出色表现,尤其是今年4月份为浙江东阳女富豪吴英涉嫌非法集资所做的无罪辩护,其辩护词条分缕细,在平实中拥有力量,最终推导出吴英的行为属于地地道道的民间借贷(截至记者发稿日,审判并未公布最终结果)。此案使杨照东一举扬名。”杨照东的一位同事如是评价。

  “可以说,这几个人不仅是刑辩场上的高手,擅作无罪辩护,而且对资本市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都非常熟悉,这给黄案的最终结论将带来相当的变数。”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在北京高院刑庭担任过审判法官的李征律师告诉记者。

  而人们对律师团的关注,对律师作为空间的猜测,本身就是法治社会的表现,它代表在市场经济推动下的社会进步。

  不过,对于律师团队与检察院(北京二分检)签订保密协议,更多的人保持质疑,担心会影响到当事人的权益。对此,正在代理山西煤矿兼并重组案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张玉成律师告诉记者,“实际上,根据中国的刑诉法,律师在侦查阶段没有阅卷权,而只有会见权、提供法律咨询等权利。侦察机关的证据材料,直到检察院公诉之前,不会向律师及其他外界人士披露。”

  “但由于本案广受关注,律师在侦查阶段通过会见当事人所了解到的信息,对本案的进展也影响巨大。因此会有保密协议的签订。”

  第二审

  怎样的控辩组合?

  根据目前公开材料分析,该案的焦点不外乎两个,一个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一个是内幕交易罪的构成仍有很大的存疑空间。此罪与彼罪的微妙变化,在量刑上就会产生很大的出入。

  “在我看来,任何一个合同都不是完美的。”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首席合伙人吕立山曾这样告诉记者。此话深处,也恰恰是辩护律师存在的根本,在案情中寻找腾挪的空间,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钱列阳在其《刑事辩护技巧》一文中提到,“归纳总结,提炼案件焦点是辩护律师一个非常重要的基本功。”那么,对于黄光裕案来说,该案的焦点又是什么呢?

  “从7宗罪到2宗罪,到即使是2宗罪——行贿罪与内幕交易罪,检察机关还两次发回侦察机关补以证据的事实来看,该案应该存在相当的腾挪空间。”当真正的代理人都三缄其口的时候,一位律师界人士凭经验猜测说。

  而在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张远忠看来,“根据目前公开材料分析,该案的焦点不外乎两个,一个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一个是内幕交易罪的构成上仍有很大的存疑空间。”

  “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中对个人的惩罚力度是不一样的。”以行贿罪为例,如果个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如果是单位犯罪,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按照新刑法新修订后增加的内幕交易罪的规定,如果是个人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如果是公司行为,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往往是律师辩护的一个着力点。”张远忠说。的确,以吴英案为例,杨照东在其第二轮法庭辩护的辩护词中开篇即在探讨并论证吴英的借款行为是单位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在黄光裕案中,杨照东律师很可能会继续援引这样的做法。”

  张远忠告诉记者:“对于行贿罪来说,判定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的界线是,“行贿的目的是为谋取个人利益还是公司利益,而对于内幕交易犯罪来看,从事内幕交易的主体是公司还是个人,当然这可能还会与公司的治理结构有关。”

  不过,在张远忠看来,对于黄光裕能否构成内幕交易罪,仍有斡旋的空间。有媒体曾报道称,“经查证,黄光裕及其兄长黄俊钦、同乡许钟民等人,在参与中关村、三联商社上市公司重组、资产置换过程中,通过其名下的公司提前埋伏,买卖股票,套利数以亿计。”

  即便如此,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内幕交易罪的主体仍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其一,他应该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如承担发行任务的证券公司高管,或者是上市公司的高管等;其二,是不是非法获取的这一信息。彼时,黄光裕到底满足不满足上述条件仍须论证。”张远忠说。

  “其次,要看黄光裕的主观意愿,众所周知,黄光裕在资本市场上的操作手法已不是简单的对敲行为,而是被概括为‘在重组之前提早布局,借重组拉高股价之机获利’。但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在重组之前的股票买卖行为,你如何推定它就是在为重组布局,还有一种可能是黄光裕纯粹认为这只股票有投资价值,在购买并有亲身体验之后再推行的收购之举。”

  在中关村案中,黄光裕曾从2006年4月入股中关村,当时该股票二级市场的股价约在2.50元左右,到2007年9月28日,股价大涨至14.76元,之后长时间停牌。在复牌前一天,中关村公布了地产注资计划——以每股14.67元向鹏泰投资及一致行动人非公开发行12.27亿股(总计180亿元),用于收购鹏润地产。

  而在三联商社案中,黄光裕也是自2007年9月起开始分批在二级市场买入三联商社股票,2008年2月14日,黄光裕假手山东某公司通过竞拍获得三联商社2700万股,并以10.69%的股权成为该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当天由于被拍卖的2700万限售流通股从7元起拍价飙升至19.9元,直接导致二级市场上的三联商社连续六个涨停,最高收于17.68元。

  “从上述案情来看,黄光裕虽有布局嫌疑,却也并非盖棺定论。在这一问题上,律师的作为仍不可小觑。”事实上,在德隆唐万新案中,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主任陶武平就曾率其20名律师组成的豪华律师团,将唐万新从“集资诈骗罪”拉回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罪与彼罪的微妙变化,在量刑上就会产生很大的出入。

  第三审

  怎样的利益蛛网?

  在黄光裕及其夫人构筑的利益蛛图中,几乎遍布了与商业资源相关的各个权力部门。司法、行政、银行、商务……链条之深无孔不入。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行贿罪来说,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按照上海市对行贿的相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行贿30万元以上或造成直接损失30万元以上。

  如此风险之下,作为首富的黄光裕,为何还要冒天下之大韪呢?“这是因为他想要构筑一个安全网,但殊不知,当这个安全网大到他不可控的程度时,任何一个网点的破碎,都将直接威胁到他的安全。”一位资本大鳄曾对黄光裕如是预言。

  据记者调查了解,在黄光裕及其夫人构筑的利益蛛图中,几乎遍布了与商业资源相关的各个权力部门。

  司法系统:最高院副院长黄松有、公安部部长助理郑少东、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相怀珠、公安部政治部正处级干部王菲。

  “2008年10月中旬,黄松有在法院上班时被中纪委人员带走,被看做是黄光裕整个蛛网被撕开的先手。”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采访对象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黄松有涉案,被疑与其潮汕同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执行局局长杨贤才的贪污舞弊案相关,当时杨的涉案金额高达4亿元人民币。

  “事实上,黄光裕在全国范围内的快速扩张一直被怀疑是获得了法院执行系统的助益,因为执行系统可以为其提供大量的便宜甚至是免费的场地资产及商品,比如黄光裕很可能会从烂尾楼的拍卖中获益。”上述人士分析。

  据相关媒体报道,2009年1月12日,中央纪委办案人员将公安部部长助理、经济犯罪侦察局局长郑少东,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兼北京直属总队队长相怀珠带走,随后对两人实施“双规”。郑被查处是因为涉嫌违规处置走私、罚没物品,并与港澳赌业重要人物连超有关。据报道,连超主要从事赌博、洗钱等活动,因涉嫌协助黄光裕“洗钱”,于2008年岁末在内地被警方刑事拘留。

  根据目前披露的消息,郑少东落网虽与黄光裕无直接关系,但连超案作为两案中的蛛连点,加上郑少东与黄光裕过乡甚密的关系,尤其是郑少东被查处的原因之一即涉嫌违规处置走私、罚没物品,这与黄光裕早年创业史中从未脱离走私的质疑又多有暗中契合的味道,凡此种种,让人总会浮想联翩。

  行政系统:广东省政协主席陈绍基、深圳市市长许宗衡、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刘友君、原浙江省纪委书记王华元等。

  “这些人,都或多或少地与黄光裕赌博案背后的连超有着难以割断的关系,而自古以来,赌博便是贿金输送的重要通道,在现代社会,赌博与洗钱、资本外逃更是关系密切。正因为如此,上述人涉案时基本上都与巨额财产来路不明或受贿多有瓜葛。”

  “从这个角度来看,连超的赌船有点类似黄光裕的织网布,利用金钱等多重欲望的诱惑将这些权力大佬悉数收纳。”分析人士评价说。

  银行系统:原中行北京分行行长牛忠光。

  有信息披露,牛忠光的能量实在不可小觑,在退居二线后曾参与筹办资产管理公司,由其居中运作,仅目前所知,牛忠光曾将黄氏兄弟约4亿余元贷款作为不良资产出售给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账面资产计价仅23%,几近平账。

  商务系统:商务部外资司正厅级巡视员郭京毅。

  2006年3月末,国美电器将母公司一直未上市的35%资产注入香港上市公司的申请获商务部批准,被怀疑得到了商务部条法司原巡视员(正司级)郭京毅等高官的鼎力帮助。一位业内人士向记者解释:“因为当时国美电器是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外资公司,要在国内市场进行重组、并购活动,商务部外资司是绕不过的关卡。”

  税务系统:税务总局稽查局一处处长孙海亭。

  孙海亭主管主持了2008年针对国美等大型家电连锁企业的税务稽查。据税务专家解释,“利用存根联滞留票信息,可以核实电器零售企业未认证抵扣进项税的原因,检查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问题。这是增值税稽查中的关键所在,也是零售企业缴税上的大头。”2009年11月,孙海亭被批捕怀疑是为黄光裕的税务问题做了挡箭牌。

  一位法院系统的人士告诉记者,“随着案件越揭越深,涉及的部门越来越多,黄氏兄弟的指控虽从7宗罪减少到了目前的2宗罪,但不排除随着其他案件的突破,证据的增加,黄氏兄弟被追加指控的可能。因为在黄光裕之前的企业家,即使被判刑入狱之后,仍有被再次指控的情况。”

  所以,对黄光裕来说,最后的审判可能远远没有到期,而黄案之于其他商界人士的冷眼旁观与内心起伏,远远不会终止。
  (中国经营报 屈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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