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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家乐福劫持人质案被劫者索赔10万

来源: 联商网 2009-12-23 10:51
  “家乐福劫持人质案”追踪

  事件回放

  2008年11月29日上午9时许,一男子持刀进入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龙泉店,连续刺伤两名顾客后,又将站在柜台旁的营业员王丽花刺伤并劫持做人质,威胁110警员称“如果不把我女朋友喊来我就杀了她!”。近一小时后,赶来的120护士朱一丹自愿作为人质才将王丽花从歹徒手中换出。经检查,王丽花胸、腰、背部、面部多处受伤,并有血气胸及左肺挫伤、左肾破裂等严重后果,经鉴定构成重伤,九级伤残。

  在那次人质劫持事件中,共有4名市民被歹徒刺伤,其中1人生命垂危。经过4个多小时的紧急处置,当日13时30分许,行凶者被当场击毙,人质被成功解救。

  家乐福劫持人质案波澜再起!自今年5月13日与6月17日,受伤的两名顾客谢国梅与谢佩伶分别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及该公司龙泉店对簿公堂后,昨日,该案的“主角”——被劫持人质也走上法庭,向家乐福公司索赔10万余元。庭审间双方“舌战”激烈,原来,“人质”王丽花并非像坊间流传的家乐福公司员工,而是另一家商贸公司派驻家乐福的促销员。昨日,该商贸公司也以第三人的身份坐在了被告席上。

  ■庭审现场

  昨日,23岁的王丽花在父母及亲友的陪同下,走进了五华法院西站法庭。她身穿一件白色毛线衣,梳着马尾,话不多。

  在旁听席上,记者看到一个熟悉的面孔——今年5月才和家乐福对簿公堂的谢国梅。从第一次开庭开始,每次与这个案子有关的官司,都能见到这三个女孩,那个惊悚的上午,她们都不同程度的受伤。而昨日,却少了谢佩伶的身影。谢国梅说,她已经在6月份自己的庭审完毕之后,回到了湖南老家。

  谢国梅表示,虽然自己一直在接受心理恢复性治疗,经过医院检查,左手的两根神经还是没有长出来。虽然她已经回到原来工作的“美发沙龙”继续上班,但“现在是老板同情我,等到哪天老板不给我机会了,我该怎么办?”而王丽花说,虽然时隔一年多,由于受惊过度,自己至今都没有重返工作岗位。她向家乐福公司及该公司龙泉店索赔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6万余元,家乐福公司则向法院申请追加了第三人昆明伟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鹏公司)——王丽花真正的“上司”。

  ■辩论焦点

  超市是否尽到了安保义务?

  王丽花认为,自己所受伤害虽为第三人犯罪造成,但被告作为一家知名大型超市,对突发事件应该具备相应防范措施和应对能力,理应对其营业场所内所有人员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自己是第三位受害人,在前两位受害者受伤后,被告都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制止伤害行为的继续发生,属于不作为,应负全责。第三人伟鹏公司对此说法表示赞同。

  家乐福公司代理人认为,王丽花的伤是由歹徒造成,并不是由于商品质量或者服务瑕疵造成的人身损害。虽然歹徒首次行凶时商场保安就已发现,但歹徒刀架在人质脖子上,保安不敢妄自行动,只能在第一时间拨打110、120,并转移伤者,已经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保义务。因此自己不应负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该由谁负?

  家乐福公司代理人表示,王丽花实际上是伟鹏公司派驻到家乐福的促销员。根据两个公司签订的合同,如果伟鹏公司的员工在上班时发生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由伟鹏公司全部承担。

  经查明,今年12月17日,在五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伟鹏公司和原告达成和解协议,由伟鹏公司一次性赔付王丽花共计6.1万余元。伟鹏公司认为,其与王丽花之间是劳动关系,已经调解并赔付,与该案的侵权纠纷完全没有关系,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同意伟鹏公司的意见。

  原告是否重复索赔?

  家乐福公司代理人认为,既然伟鹏公司和王丽花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予以了赔付,王丽花就不应该再次向家乐福重复索赔。被告虽然认为自己不具过错,但还是在事发后垫付了王丽花的所有医药费5万余元,已经充分发扬了人道主义,且伟鹏公司从王丽花受伤后至今年7月,都一直给其发放工资,原告提出的1万余元误工费没有依据。

  王丽花却认为,我国法律对于侵权赔偿和工伤责任赔偿的规定不同,不存在重复索赔。而自己由于受伤不能上班,拿到的仅仅是底工资而已。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云南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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