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登录

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药店企业要选择什么样的方式联盟?

来源: 联商网 2010-05-30 13:57

  联盟是什么?

  联盟既是在新医改语境下,药店行业自己的选择,也与商务部提出的推进药品流通企业兼并重组、做强做大的发展规划不谋而合。

  SFDA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所长林建宁指出:“零售连锁药店要进一步向着规模化、连锁化的方向发展。有了规模,才有资本,才能在工商合作的过程中获取更多的话语权。现在出现的联盟,就是一种连锁的再连锁模式,这种阶段性的产物会促进药店业洗牌,优胜劣汰和再整合的进程加快。”

  虽然越来越多的联盟应运而生,但是失败者也大有人在,至今也没有哪一家联盟敢说自己的模式是最成功的。一些处于筹备阶段的准联盟掌门人,正徘徊在前行者的足迹上。而一些久经考验的全国性联盟,因盈利模式不明确和资金流不足,甚至面临解体的尴尬。联盟究竟是什么?联盟的核心在哪里?在联盟道路上走得较快的特格尔掌门人刘丰盛对联盟的定义是“自由连锁”——第三种连锁药店模式,即由若干门店或企业自愿组合起来,在不改变各自资产所有权关系的情况下,以共同进货为纽带开展的经营形式。而这种所谓“自由连锁”在国外已发展了一段时间。在后医改时代,怎样的联盟模式才能笑到最后?业内正在寻找答案。
  (肖娟)

  从公司法看联盟

  对于目前出现的各种药店联盟,从事医药法学研究的北京大学卫生法学教研室主任王岳认为,联盟归根结底都是通过合作实现利益共赢,以便在市场竞争中具有竞争优势。

  松散型联盟或更有利

  目前,药店联盟有很多种形式,但王岳分析说,从公司法角度来看,可将联盟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紧密型联盟,即通过出资注册公司进行合作;另一类为松散型联盟,即通过合同进行合作。前者的优势在于,新设了一个法人单位,可作为民事主体参与经济活动,而劣势在于运营成本和风险比较高;后者由于没有新设法人,合作双方仍以其自身作为民事主体参与经济活动,并通过合同进行合作。因此,他认为,松散型联盟更具优势。他还提醒说:“作为现代企业管理人要树立从‘身份’到‘契约’的合作新理念。”

  公司制联盟有法可依

  目前,一些联盟已发展成实体公司,有了产权联系。其中,有的联盟负责人,同时还是联盟会员单位的负责人。业内对其公司的决策、治理颇有疑虑。

  对此,王岳认为,通过注册公司进行联盟,应当严格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和运行。《公司法》第149条规定了高级职员的禁止行为。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等。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由于松散型联盟方式不能适用公司法,因此王岳指出,为了约束理事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各方要通过合同做出特别约定,包括各种情形下的违约责任。
  (戴丹)

本文为联商网作品,版权归本站所有,转载或内容合作请点击转载说明,违规转载侵权必究。

发表评论

登录 | 注册

你可能会喜欢: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