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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终审商标需再裁定 解百纳回归行业共有

来源: 联商网 2010-06-30 17:23
  被称为“中国葡萄酒行业知识产权第一案”的解百纳商标案,近日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判决维持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第05115号《关于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裁定书》,要求商评委对“解百纳“商标争议重新做出裁定。该结果表明,解百纳目前仍然是葡萄酒行业的一个通用名称,而不是注册商标。

  “一审判决虽然没有直接认定解百纳为通用名称,但是撤销了商评委对解百纳维持注册的裁定书,并要求商评委对解百纳商标争议重新进行裁定,这就已经证明张裕的‘商标说’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终审判决的结果实际上意味着,解百纳目前仍然属于整个葡萄酒行业所有,张裕并不享有对‘解百纳’的所有权。”

  记者在判决书中看到,虽然北京市高院认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第05115号裁定在程序上并无不当,但由于双方在诉讼过程中举提交了大量新证据,“如果不予考虑,不利于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尤其是有可能因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北京市高院在终审判决中仍然支持一审判决“撤销第05115号裁定,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双方提交的新证据的基础上重新做出裁定。”

  2001年张裕申请将解百纳注册为商标之后,长城、王朝、威龙等多家葡萄酒企业均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其商标注册的申请,一个重要理由就是解百纳本身是一种葡萄酒原料,是通用名称,为中国葡萄酒行业的共有资源。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仅仅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人民网今年年初的一项调查也显示,在超过100万的被调查者中90%以上都认为解百纳不应当作为商标被注册。

  据了解,以“解百纳”命名的产品占据了国内葡萄酒市场30%以上的销量,国内九成以上的葡萄酒企业都有“解百纳”产品。有葡萄酒行业人士指出,解百纳商标回归是对葡萄酒行业的尊重。伴随着中国葡萄酒市场的高速发展,企业的竞争应当更加理性,以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行业健康发展为目标,避免伤害公共利益的恶性竞争行为。
  (东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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