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亚顺文具连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涉及学生用品、办公用品、体育用品、户外用品等数千个品种。目前公司拥有亚顺自有品牌及经销多种国际、国内顶级品牌。主销产品有派克、英雄、晨光、真彩、金万年、得力、巨门、强力、尤尼克斯、红双喜、卡西欧、万能通、米高、斯伯丁、探路者等,销售区域覆盖浙江省内各级县市。
浙江亚顺文具连锁有限公司按照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配备完善的组织机构,分工明晰,权责明确,对各项管理工作实现标准化及规范化管理;吸收并留住最适合公司发展的人才,以行动诠释“员工是合伙人”的理念,有效地激发员工最大的潜能。公司自成立之日起,一贯以质量第一、信誉至上为经营宗旨,严格自律,诚信为本,守法经营,在本市及周边地区享有盛誉。浙江亚顺文具连锁有限公司通过全体员工的不懈努力,取得了长足的进步。2007年11月被评为金华市知名商号和金华市商贸粮食服务行业诚信企业。2009年6月,为了公司的更好发展,将总部迁移至杭州香格里拉饭店,主要负责公司的决策管理。浙江亚顺文具连锁有限公司真诚期待您的加盟,携手共进,共创辉煌!
合同细节:
甲方:浙江亚顺文具连锁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现就乙方加盟亚顺特许加盟业务,设立地点 省 市 县(区)专营店事宜,已形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甲、乙双方遵守。
第一条 甲方及甲方所拥有资产情况,经营范围。
一、 甲方是专门从事办公用品、财会用品、礼品、学生用品、体育用品、户外用品等。
文化用品系列开发、品牌运作能力和专营店管理发展能力的企业法人。
二、 甲方拥有相当规模的有形资产外,还拥有“亚顺”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和以“亚顺”。
为字号的企业名称专用权,甲方还拥有专营店的运营管理技术等。
三、 经营范围:文教用品、礼品、机电产品、日用百货。
第二条 乙方需具备的条件
一、 有较强的敬业精神,企业或个人有良好的的品格或品德。
二、 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可保证专营店运营所需开办费及正常流动的资金,能抵御市
场风险。
三、 能接受并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专营店的经营手册,相关制度、要求等,并能顾全
局,积极配合甲方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应设立的专营店的法人资格等情况。
一、 所建立的专营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投资人或股东是乙方,专营店以所拥有的资产承担民事责任。
二、 店所享有的资产具体指实物和货币,但亚顺商标专有权、专营店字号、专营店经
营管理方面的技术等不属于专营店享有的资产。
三、 许可乙方在专营店有偿使用“亚顺”商标,但必须按照许可使用的范围严格使用
(见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向甲方支付商标、字号等费用。
第四条、 甲方与乙方所设立的专营店及与乙方之间的关系
一、 甲方与乙方及专营店之间的关系依体合同而定。乙方应采用甲方所制定的管理及实施细则进行专营店的管理和运营,但乙方与甲方属平等的民事主体,无行政隶属关系或入股等投资关系。
二、 专营店有偿使用甲方的商标权、企业字号权:套用甲方经营技术及管理技术,但乙方所设立的连锁店并不享有甲方亚顺商标、企业字号、专营店经营、管理技术的所有权。
第五条、 甲、乙双方应履行的义务
一、甲方应履行的义务:
1、许可乙方在合同期内有偿使用“亚顺”注册商标。
2、为乙方颁发以下证书:特许经营证书、商标商号使用许可证书、培训结业证书。
3、为乙方有偿提供产品、应用物品。
4、为乙方提供“亚顺”全套经验理念、经营策略,培训经营管理人员及导购员。
5、为乙方提供统一的门店平面设计图。
6、负责形象、品牌宣传、促销推广活动。
7、负责专营店的经营指导、督导工作。
8、甲方对每批新提供的“亚顺”牌商品在半年内保持完整无损形象的且包装完好的商品无偿调换服务,运费由乙方负责。
二、乙方应履行的义务
1、为专营店在当地筹备经营场所的资金、申请营业执照、税条登记证、办理开户银行及账号等手续。
2、按甲方提供的形象设计图要求装饰店面,不得变更“亚顺”商标颜色、字体及店面风格。
3、按照甲方提供的经营手册经营管理“亚顺”店,维护发展“亚顺”品牌,保护“亚顺”形象。
4、在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纳一次性加盟费5000元人民币。乙方在合同期间内新经营年度开始后七日内,向甲方交纳当年的商标使用费1000元和当年管理费1000元,如乙方不按时上交,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停止一切配送。
5、开业之日起一月内,将专营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店面照片(一套六张)、专营店组织机构、员工名单报甲方备案。
6、按甲方要求参加专营店及公关活动。
7、每月十五日前按时上报甲方所规定和要求的上月销售报表,及时与甲方联系,咨询有关产品、经营、管理问题,接受甲方督促。
8、乙方发展的当地会员个人资料作为无形资产为双方共同拥有,乙方有义务每月将相片与资料上传总部。
第六条 承担责任
1、专营店不按“亚顺”经营原则,损害消费者利益和“亚顺”声誉及形象,违反区域内统一销售管理规定,私自经营假冒伪劣产品,违反“亚顺”专营店铺服务规范时,甲方将视违规行为的轻重给予书面警告或处以100-1000元罚金,若在规定期限内未纠正,则终止合同。
2、店在经营中所发生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责任,均由专营店承担相关责任。
3、乙方无权向第三者转让“亚顺”商标、字号、否则,甲方将提起诉讼并终止合同。
4、公司发起上市时,乙方可享有与其加盟费用相同额度的股票认购权,即一次投入即可享受眼前收益,也可享有长期收益。在成为甲方加盟商的同时,也成为未来上市公司的股东,赢潜力巨大。
5、乙方如果途中退出加盟,甲方保证于一个月内将亚顺产品保持完好的按原价收回。
第七条 违约责任
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违约,承担加盟费总额100%的违约金,并赔偿给对方所造成的损失。
金华分公司:金华市解放西路23号
电话:0579-8213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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