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股份: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大商集团(新乡)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新乡新玛特”。
●公司拟于近期为新乡新玛特向银行申请的合计 2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提供担保,需由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 本次担保数量:2000万元人民币,累计为其担保数量:2000万元人民币。
● 本次未有反担保。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累计数量:3.67亿元人民币。根据 2010年 11月17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关于解除大商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责任的函》,公司为大连大商集团有限公司 4.93亿元贷款担保责任解除。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0。
一、公司拟于近期进行的对外担保事项概述: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7次会议通知于2011年1月12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 2011年 1月 1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应参加表决董事 13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 13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新乡新玛特向浦发银行新乡支行申请的 2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由于新乡新玛特向银行申请上述借款系正常经营发展所需,因此公司决定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由于新乡新玛特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根据《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公司本次对外担保事项需由公司董事会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大商集团(新乡)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住所:新乡市卫滨区解放大道(中)218号
法定代表人:郝常栋
注 册 资 本:1000万元人民币
经 营 范 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卷烟、雪茄烟零售;百货、纺织品及针织品、服装鞋帽、钟表眼镜、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珠宝首饰、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照相器材、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五金、电料、通信设备的销售;大型餐馆、广告、场地租赁、商业管理服务。
新乡新玛特成立于 2008年 4月 30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万元,公司持有其 90%股权,自然人郝常栋持有其 8.5%股权,自然人皇甫立志持有其 1.5%股权,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新乡新玛特经营场地位于新乡市核心商业区,建筑面积 7万平方米。新乡新玛特 2009年 10月份全店正式开业,尚处于培育期,经过一年多经营,该店铺已成为新乡市民喜爱的购物休闲商场,正逐渐成为新乡百货零售业的龙头企业。
截至目前公司未对其提供担保(不包括本次提供的 2000万元担保)。
主要财务状况:截止 2010年 12月 31日,新乡新玛特资产总额为 5,769.12万元,负债总额为 10,011.99万元,净资产-4,242.87万元,净利润为-2,145.23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173.54%,截至目前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
三、本次拟对外担保协议的相关事项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新乡新玛特向银行申请借款提供担保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公司2011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次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经营管理层与银行签订(或逐笔签订)具体贷款及担保协议。
四、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在对该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风险等各方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经过谨慎研究后作出的决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相关规定。
2、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的合计 2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的事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表示同意上述议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根据 2010年 11月 17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关于解除大商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责任的函》,公司为大连大商集团有限公司 4.93亿元贷款担保责任解除。
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为 3.67亿元人民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累计数量为 3.67亿元人民币,未有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7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担提供保的独立意见;
3、大商集团新乡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010年度财务报表、《关于解除大商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责任的函》;
4、关于召开 2011年度第 1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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