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压供货下欺客 家乐福超市霸权凭什么?
记者采访发现,尽管涉嫌价格欺诈的家乐福已道歉并开始清理问题价格标签,但在上海部分门店,“阴阳价格”的现象依然存在。而在“店大欺客”的同时,家乐福等卖场利用渠道优势“压榨”供货商的案例也层出不穷,“超市霸权”为何屡禁难改?
店大欺客 “阴阳价格”仍未绝迹
国家发展改革委26日宣布,家乐福、沃尔玛等超市在部分城市的连锁店存在虚构原价、低价招徕高价结算、不履行价格承诺、误导性价格标示等欺诈行为,其中包括家乐福在上海的3家门店。当日晚间,位于上海的家乐福中国区总部称将执行“5倍退差”政策,即商品收银价格如高于商品的标示价格,超市将给予顾客差价5倍的赔偿。
但记者在上海采访发现,尽管超市已开始清理价格标签,但“阴阳价格”仍未绝迹。在被国家发展改革委“点名”的上海家乐福南翔店,工作人员正忙着一批批更换商品价格标签。记者在超市的查价机上核查后发现,被国家发展改革委“点名”的商品,实际结算价已经被调整到和标签一致。
但消费者叶飞发现,一盒标价8.5元的好时摩卡口味特浓黑巧克力,结账时扫出来却是10.3元。经与工作人员交涉,家乐福从最初的拒绝到提出用一瓶饮料补偿损失,最终同意按家乐福的新规退给叶飞“5倍差价”。“这不是几块钱的问题,就是觉得不能老被忽悠。”叶飞说。
一位姓董的消费者则告诉记者,两个月前他在家乐福张江店买“有机娃娃菜”,看到包装上贴的标签价格为3块多,但结算的时候却变成13块多。“他们的解释是标签上把前面的1漏打了,实在是太离谱了。”
记者在各大超市随机采访了多位消费者,他们都表示几乎没有对比购物小票、核查价格的习惯。“我是从来不看购物小票的,前两天看新闻里说有‘乱标价’,才注意一下。”消费者张文昌说。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认为,家乐福、沃尔玛等超市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对“明码标价”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的规定。“如果是主观上故意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欺诈。”
供货商头悬“进场费”利剑
不仅是店大欺客,凭借“渠道为王”的强势地位,家乐福、沃尔玛等大超市、大卖场同样也可以“店大欺商”。此前爆出的康师傅、福临门、洽洽食品等著名厂家与家乐福的恩怨,正是这一矛盾的集中爆发。
家乐福的一位供货商告诉记者,按照惯例,家用百货类产品要在家乐福上架,上海一家门店入场费就在6000元到7000元,那20家门店就要近15万元;然后每个单品每家店一年要6000元左右的条码费,这些还只是台面上的。大供应商谈判能力相对强一点,小企业、小产品要支付的成本可能更高。比如像月饼这样的季节性食品,热销高峰也就15天左右,但一个花车的费用就要5到6万元。
这位供货商表示,虽然相关部门有规定商场不能收进场费,但由于大卖场、超市控制了渠道,供应商根本没有话语权。供应商一般会变相以返点的形式“上缴”入场费,这已经成为业界默认的潜规则,不只是一家两家超市的问题。而且各大超市的采购人员相互之间已经结成一个“圈子”,如果供货商告了一家超市,就等于把其他几家超市也得罪了,以后就别想再做了。“供货商不到走投无路是不会投诉或举报的。这次连康师傅、福临门这样的大品牌都无法忍受,中小供货商的日子可见有多难过。”
“‘垄断企业心态’是家乐福深陷风波的重要原因。”上海市商业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齐晓斋说,“零售商拥有过于强势的地位,又不把消费者的利益实实在在地放在心上,自然会上吃供货商、下吃消费者。”
如何让“专横”的“零售教父”变温顺?
专家认为,超市卖场的强势地位,源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督管理不到位,威慑处罚力度不足。要让“专横”的“零售教父”变温顺,打造从供货商到零售商再到消费者的和谐关系,需要从法律、行政、道德和行业自律的角度进行规范。
上海财经大学国际工商管理学院教授晁钢令说:“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对如何保障供货商的利益还不是很完善。比如对零供关系方面,商务部等部门通过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还不能有效遏制部分零售商的行为。从反垄断的角度来讲,我们要对大型零售企业的过快发展有所控制。像日本的《大店法》控制零售商的扩张速度和范围,就很值得我们借鉴。”
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刘春泉认为,现行法律法规设定的违法成本,对零售巨头的所得来说远远不够高,对企业威慑力不够,必须要提高处罚力度,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这方面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的经验,增加较高额度的惩罚性赔偿。”
齐晓斋则建议,在控制零售商对供货商“霸权”的同时,还要加大市场监管处罚力度,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经营者应诚实守信经营,恪守消费者为先的社会责任,让消费者买得放心,买得舒心。
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作出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在购物时要注意标签和价签内容,特别要留意商品的名称、产地、规格、价格等信息;在结账时,要及时核对购物小票,看看实际收款与标价是否一致;要保留好购物小票或收据,以及商家的宣传广告等资料,以便出现纠纷时作为维权的证据;一旦发现商品或者价格名不副实,要及时与超市交涉,如果交涉不成,可以及时向当地物价、工商、消协等相关单位反映,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晁钢令说:“要兼顾供货商、零售商、消费者三方的利益,还要求行业自律,通过群体制约压力,实现行业的健康发展。”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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