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华都去年营收43.6亿 同比增41%
联商网消息: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今日发布2010年度报告,2010年实现营业收入43.64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40.9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719.86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6.0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526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5.23%。
2010 年,公司门店拓展取得较好成果,共新开门店 25 家,截至 2010 年末,公司在福建省内共拥有连锁门店 96 家,其中大卖场(经营面积 6,000m2以上)37 家,综合超市(6,000m2以下)59家,公司连锁门店面积达到 570,159平方米,平均单店面积近 6,000平方米。
年度报告全文详见:附件:59137908.pdf
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二)会议方式: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1年3月16日(星期三)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1年3月15日3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3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3月15日下午3:00至2011年3月16日下午3:00的任意 时间。
(四)现场会议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62号华城国际北楼28层会议室;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志程先生;
(六)会议通知情况: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内容详见2011年3月1 日、3月1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网站。
(七)公司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5人,独立董事裴亮先生、胡宝珍 女士因出差未能出席,委托独立董事袁新文先生代为出席并签署相关文件,公司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共为61人,代表股份数量为81,886,3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0,320,000股的51.0768%。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股份数量为75,442,8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0,320,000股的47.057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1人,代表股份数量为6,443,5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0,320,000股的4.0192%。
三、提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及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包括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104,0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46%;反对 775,7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73%;弃权 6,60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二)审议通过《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本议案共计包 括以下十个子议案);
1、《股票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 7,815,264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0.9535%;反对 777,331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0465%;无弃权票。
2、《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7,815,264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0.9535%;反对 777,331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0465%;无弃权票。
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7,815,264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0.9535%;反对 777,331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0465%;无弃权票。
4、《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 7,815,264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0.9535%;反对 777,331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0465%;无弃权票。
5、《发行价格与定价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7,815,264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0.9535%;反对 775,731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0279%;弃权 1,6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
6、《发行股份的限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 7,815,264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535%;反对 775,731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79%;弃权 1,6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
7、《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 7,815,264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0.9535%;反对 777,331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0465%;无弃权票。
8、《募集资金数额和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 7,815,264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0.9535%;反对 775,731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0279%;弃权 1,6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
9、《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15,264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0.9535%;反对 777,331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0465%;无弃权票。
10、《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 7,815,264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0.9535%;反对 775,731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0279%;弃权 1,6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审议该议案时,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都集团")、陈 志程、龚严冰、付小珍和叶常青等五位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10,264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0.8953%;反对 775,731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0279%;弃权 6,6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8%。。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审议该议案时,新华都集团、陈志程、龚严冰、付小珍和叶常青等五位关联股东 均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1,104,0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46%;反对775,7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73%;弃权6,60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五)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104,0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46%;反对 775,7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73%; 弃权 6,60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六)审议通过《关于同意公司与控股股东新华都集团、实际控制人陈发树 先生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10,2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953%;反对 775,7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79%; 弃权 6,60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8%。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审议该议案时,新华都集团、陈志程、龚严冰、付小珍和叶常青等五位关联股东 均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10,2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953%;反对 775,7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79%; 弃权 6,60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8%。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审议该议案时,新华都集团、陈志程、龚严冰、付小珍和叶常青等五位关联股东 均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新华都集团、陈发树先 生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10,2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953%;反对 777,3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65%; 弃权 5,00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2%。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审议该议案时,新华都集团、陈志程、龚严冰、付小珍和叶常青等五位关联股东 均回避表决。
(九)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104,0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46%;反对 775,7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73%; 弃权 6,60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新颖、林涵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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