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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盛、君太等企业因价格欺诈被罚50万

来源: 联商网 2011-04-29 07:51

  针对“五一”前后,部分商家以打折促销为虚、暗藏“猫腻”牟利为实的行为,国家发改委昨日通报检查结果显示,部分商贸流通企业存在优惠折扣价高于原价、返券促销价高于原价、不如实标示附加条件等行为,百盛、君太等一些知名企业因价格欺诈被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

  检查发现,目前商贸企业主要存在三类价格欺诈行为:第一类为优惠折扣价、返券促销价高于原价。如,沈阳市新世界百货有限公司中华路店在优惠促销鲨鱼品牌休闲裤活动中,标示7折销售、优惠折扣售价每条833元,经查打折前实际原价为590元,优惠折扣价比原价还高出243元;第二类为降价促销时虚构原价。如,北京市君太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百丽品牌女鞋,标示原价每双768元、现价每双537元,经查原价应为每双614元;第三类为预存金额促销时不如实标示附加条件。如,武汉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宝丰路店开展促销活动,宣称预存50元抵200元,预存300元抵800元,未标明预存金额使用附加条件。经查实,除惊爆价特价商品外,预存50元抵200元需购买冰箱、洗衣机、空调、彩电、烟灶满2000元(单件)方可使用,预存300元抵800元需购买冰箱、洗衣机、空调、彩电、烟灶满8000元(2件)方可使用。在不知使用附加条件的情况下,部分消费者参加了预存金额活动。此次被曝光的价格欺诈案件还存在于包括上海、天津、南京、哈尔滨、太原等在内的一些大城市的知名商场。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莫世健认为,上述一些价格欺诈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行为,如消费者购买储蓄卡,相当于与商家签订了非书面形式合同,而商家未尽充分告知义务,引起消费者的误解。按照《合同法》规定,属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消费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保护自身利益。
  (北京商报 记者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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