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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乐福被曝售过期食品 消费者称商品发霉

来源: 联商网 2011-06-08 21:48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前天(6日)是我国传统节日端午节,不少人都买来红枣自己包粽子。云南昆明的张先生前天到昆明世纪城家乐福超市花了7.5元买了一袋金丝枣,准备回家包粽子用,但是买回去之后,发现红枣已经发霉变质,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09年11月20日,保质期18个月,也就是说到今年的5月20日,这种金丝枣就已经到保质期了。

  接到张先生的投诉之后,我们马上派记者前去调查。

  消费者有话说:里面整个都发霉了

  张先生反映由于经常去那家超市购物,所以当天并没有留意产品的保质期和外观。

  张先生:我原来在那附近住,在那买东西已经习惯了,快60岁了,眼也花了,当时我没戴镜子,结果我挑了这个,回来以后一打开袋,坏了,里面整个都发霉了,吃不了了。粽子就包不了。家乐福是500强企业,这样的东西敢在节日卖?

  保质期18个月,而生产日期为2009年11月20日,已经过期半个多月的金丝枣为何仍在架上出售?对此事件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公共事务部经理肖信和表示,他们已经按照食品安全法对张先生进行了赔偿,并认为这个事件是工作人员的疏忽造成的。

  商家有话说:工作人员整理台面时没有注意检查

  肖信和:我们跟消费者早上已经沟通过,按照食品安全法对他退一赔十。我们也仔细核查了相关情况,主要是由于工作人员在整理台面时没有注意临期食品和过期食品的检查,所以出现这样的状况。公司对食品安全和临期、过期食品的管理非常严格。

  严格制度下,为何仍然出现过期食品不撤架情况?面对记者的质疑,肖信和认为这是新员工不熟悉业务所为,他们已经通知其他各店加强员工培训。

  肖信和:这个工作人员来的时间比较短,可能事情比较多的状况下,在比较乱情况下整理台面时有些疏忽。这是新来的员工可能培训不到位,也可能是责任心不够的状况下出现的个案。在接下来的过程中,我们首先要跟新来的人员讲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其次,我们会要求他们的上级,对他们的工作在频率上或者在质量上做更严格的检查。

  过期半个月未撤架,对这期间买到这种产品的消费者怎么赔偿?肖信和说,目前只发现了一位消费者购买了该货品,如果再有这方面的投诉,他们将按照规定给予赔偿。

  肖信和:公司自己有规定,而且也是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客户在食品安全这方面有一些问题,他们可以到我们的门店来。真是食品本身有问题,我们会作退一赔十处理,而且根据顾客不同情况,如果有生病需要看病的,或者有些涉及到交通费或者其他补偿,我们都会酌情考虑,一定会负责到底。

  虽然6月7日在发现问题后,这家店给予了消费者十倍的赔偿,但是针对这位负责人的说法,张先生却并不满意,他认为超市的食品安全制度存在问题,但管理者却不愿面对,他对超市负责人只通过电话道歉的方式也很不满。

  张先生:赔了,给了75块钱。我的问题不是在钱,我感觉特别不舒服,企业不敢出来面对消费者。我们哪错了,是,我们可以改,我们当时撤架,我们出问题以后不再犯了,没有一句这样的话。没有诚意,有什么改进,问题发现了,不面对现实。

  工商局回应:商家出售劣质过期食品将一律受处罚

  记者随即对昆明市工商局市场处进行采访,一位姓曾的工作人员表示,对于商家出售劣质过期食品的行为,无论其有意无意,也无论数量大小,他们都会一律进行处罚。

  工作人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至少从三个法律角度都可以对经销者进行查处。只要我们接到举报,或者我们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过期食品,一定会进行处罚。处罚额度根据销售金额或者变质货物货值确定,如果数量很大,对他就会有相当大的经济震慑力。

  但他也同时认为,目前的法规对只出售少量过期货品的经销商处罚效果有限。

  工作人员:比如他只有一袋,即使按两倍、三倍金额,按法规最大上限进行处罚,一袋大枣20块钱,即使按三倍处罚那也就60块钱,对商家只能起到规范管理的教育作用,而起不到对他经济惩戒的作用。

  张先生向我们节目投诉之后,昨天,也就是6月7日的上午,已经得到了家乐福的处理:家乐福按照商品价格的10倍赔偿了张先生,一共是75元,并且向张先生道歉。目前这种过期的金丝枣已经撤下了货架了。

  虽然昆明世纪城家乐福超市很快地解决了问题,但是毕竟是被动解决的,而这种金丝枣并不是刚到保质期还没有来得及撤架,而是保质期已经过了半个月,家乐福超市却还在卖。这不禁让人产生一连串的疑问:假如消费者没有投诉?家乐福是不是还会继续销售过期食品?如果没有消费者投诉,难道这家家乐福超市根本没有发现食品已经过期?如果这家家乐福超市真没有发现食品已经过期半个月,它的管理和食品安全把关是不是存在漏洞?如果家乐福超市发现食品已经过保质期却还在卖,这又反映出什么问题?

  中国青年报经济部副主编潘圆和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郑传锴对此作出评论。

  律师观点: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行为是违法行为

  主持人:从法律角度来看,企业这种做法违法吗?

  郑传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或进货日期等等内容。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超市有义务对所售商品相关信息进行如实登记,结合目前超市管理系统,超市有能力也应当及时发现过期食品,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行为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主持人:明显违法行为,这是在法理上肯定是不对,潘圆认为情理上超市说得过去吗?

  潘圆:我觉得是这样,从您刚才介绍家乐福违规的情况上来看,有两种可能:假如从家乐福角度,一种可能不是故意,不知情。既使是这种情况下,管理混乱是肯定的,应该有合格登记制度,什么时间过期,什么产品应该下架,应该很清楚。另外一种就是有意的,就是鱼目混珠,把过期和不过期的放在一起,来谋取利益。所以我觉得这两种可能,不管哪一种可能都是违规的,于情理于法理都不通,而且对消费者造成损害,对自己信誉也造成损害。

  主持人:我们能不能这么理解,他的管理以及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把关存在漏洞,如果家乐福超市发现食品已经过期,可却还在卖,这又反映出什么问题?

  潘圆:他们不是初犯是惯犯,而且消费者能够发现的是很少的一部分,有很多一部分这样做了,很多消费者买回来没注意,因为毕竟过期时间短而且危害也没马上反映出来,或者消费者觉得东西比较便宜,不愿意来往返找超市来协商这个事情,所以很多事情就不了了之了。

  其实很多人都碰到过类似的事情,所以我觉得家乐福现在应该反思自己,不止给消费者退钱,按照食品安全法退一罚十给补偿的问题,应该从深度反思自己的管理问题和自己的经营理念,应该认真地整改一下。据我了解,很多消费者对家乐福这种洋品牌,最开始印象非常好。在全球排名里,家乐福并没有排第一,全球大概沃尔玛最大,但实际上在中国的很多消费者心里,想到超市先想到家乐福。但是这么好的品牌尤其最近几年连续出问题,我觉得这个企业应该从自身很好地找一找原因。

  郑传锴:刚才评论员谈到两种情况,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就是他不知道,我想补充一点,在法律规定上不存在家乐福不知情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义务,它有义务进行明确登记并且查验,法律上叫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即便事实他可能是疏忽了,不知道,但是法律规定给他义务,就是必须要知道。

  主持人:不知道不能作为托词。

  郑传锴:对,这是他的法定义务。

  律师:超市未充分履行法定召回义务

  主持人:现在家乐福态度特别明确,说谁投诉就给谁解决问题,就是投诉一个解决一个,但是反过来讲都要去投诉问题才能够得到解决吗?这样消费者维权成本是不是太高了?而且不知道不能作为这个问题的解释和托词,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应该发一个告示,或在媒体上刊登一则启示,要求购买食品的消费者都到家乐福门店里面退换?是不是有这样的义务?

  郑传锴: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53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超过保质期就属于这种情况,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本期案例所谓维权成本偏高,是超市没有充分履行法定召回义务,如果超市履行法定召回义务,就不存在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的问题。在这里还要特别地提示消费者一下,在购买商品尤其是食品之后不要马上将销售小票销毁,至少要保留一段时间,我建议是一个月左右的时间,这样的情况下会对消费者的利益有更好的保护。

  评论员:地方法规监管应到位

  主持人:潘圆有什么看法?

  潘圆: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召回规定,是说食品企业认为应该召回的召回,我觉得法律上没有特别硬性规定,让企业去判断应该还是不应该,很多企业就可以从中间钻些空子。我觉得目前食品召回,产品召回,比如汽车、大件产品发生安全问题就召回,目前中国企业也在采取这方的做法,但是做的还不够,尤其在食品方面召回非常少,而且很多消费者也觉得为了这几块钱或十几块钱的东西,很多拆掉就扔了,包装什么也没有,召回往往等于一种空话。如果将来法律规定比较详细,过期食品怎么处理,食品安全法规定要细很多。如果法律现在不能马上做到这点,地方法规可以强调召回,怎么处理食品安全这方面出现的问题。

  主持人:法规上可以做的更加的严格细致一些。

  潘圆:而且对企业的处罚要更严厉一些,监管要更到位。

  主持人:我们再来看一下超市出售过期食品,不管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是不是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如果被工商部门发现会怎么处理?郑律师从法律上您怎么看?

  郑传锴:根据食品安全法第85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机关那么这里面是工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法,如果情节严重,还可以吊销许可证。第七项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并且根据安全法第4条,食品流通活动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进行查处的。

  主持人:现在昆明世纪城家乐福超市已经是退赔消费者了,就是他那一包7.5元的金丝枣,按照10倍来赔偿是75块钱,并且也已经把这种问题食品撤架了,这家家乐福超市是不是就可以被免除处罚?

  郑传锴:在法律上这个是两个问题:退赔消费者是超市履行了法定的赔偿义务。针对它的处罚因为它的违法行为已经形成,并且仍然存在,主管机关仍然可以依据之前违法行为对它进行处罚。

  评论员:行业共性问题

  主持人:人们发现出现类似问题的商家绝对不仅仅是家乐福超市,其他各类大大小小的超市也是经常会出现类似的问题,只要消费者在购物的时候不小心就有可能会买到过期的食品,甚至有的商家还把过期食品的保质期更改之后继续出售,把食品安全当儿戏。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深层次的原因到底是什么?

  潘圆:主要问题是监管不到位,而且在食品安全上,超市可能还稍微特殊一点,但是整个食品安全是多头管理问题,多个部委都在管,实际上管不好这一件事情;另外一方面从企业来讲,不等于家乐福揭出来了,只有家乐福一家有这个问题,多个超市都存在这个问题,这是行业共性的问题。

  主持人:是行业潜规则了。

  潘圆:有一定的潜规则的意思。我们过去认为在大超市里买东西很放心,但是在实际消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越来越多,而过期产品这个问题,一方面可能消费者不是特别重视,另一方面很重要的就是超市为了谋取利益,或者管理上存在很大问题,好和坏的混在一块卖,到期的和不到期的混在一起。成为一种行业共同现象的时候,他并不是很重视这个问题,有消费者投诉就赔一下。

  这个问题会不会延续下去,法律会有处罚,但是很多小一点的案例,到底罚到多少,罚不罚,弹性非常大。除非到非常严重的程度,影响很多人健康安全。但有很多过期食品往往是小类,比如大枣,可能吃几颗也不一定有什么大问题,每天吃的食品很多。

  主持人:不知道到底是哪种食品出现问题。潘圆:对,好多超市也抓住这种漏洞。另外很多时候消费者不愿意投入过多的时间和精力,多方面的原因造成这种现象。
  (第一财经日报 李健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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