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凤祥垄断案再发酵:律师拟证据发起民事索赔
近日,国家发改委认定老凤祥、老庙等五家金店以及上海黄金饰品协会价格垄断并处以罚款,但并未没收违法者的违法所得或提及对消费者的相关赔偿。8月23日,和讯网独家获悉,由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丁兴峰律师发起,正在征集证据号召消费者向老凤祥等金店民事索赔。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呼吁,老凤祥银楼等五家金店可采取任何适当的方式,将垄断违法所得返还给遭受损失的消费者,以免除消费者的索赔之累,这也是五家金店真正意识到自己错误的重要体现,同时我们也呼吁物价部门可考虑促成此次老凤祥银楼等五家金店主动赔偿受害消费者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许峰表示,针对垄断侵权行为的受害消费者相对比较分散、每位消费者遭受的损失可能相对较小、提起索赔成本可能较高的现状,他们决定面向老凤祥银楼、老庙、亚一、城隍珠宝、天宝龙凤等金店的权益受损消费者发起反垄断民事索赔征集。
“凡在2007年7月至2013年8月12日期间曾购买过老凤祥银楼、老庙、亚一、城隍珠宝、天宝龙凤等金店的黄金、铂金饰品的消费者,可与我们取得联系,提供购买小票、发票等初步资料,律师将结合上海市物价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提及的相关细节初步判断消费者是否存在损失,并研究协商后决定是否提起反垄断民事赔偿诉讼。”
对此,老庙黄金副总周旻对此拒绝回应。和讯网连线该公司客服,客服则表示,“这件事情不属于退赔范围”。此次事件中被惩罚数额最大的老凤祥公司董秘周富良则对和讯网表示,没有接到索赔方面的消息,相关信息以上市公司公告为准。
2013年8月13日,国家发改委、上海市发改委网站分别发布了《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及部分金店实施价格垄断被依法查处》的消息,确认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老凤祥银楼、老庙、亚一、城隍珠宝、天宝龙凤等金店违反了《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侵犯了消费者及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故上海市物价局对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及部分金店的价格垄断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经上海市物价局查实,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组织老凤祥银楼、老庙、亚一、城隍珠宝、天宝龙凤等金店召开会长会议,商议制定《上海黄金饰品行业黄金、铂金饰品价格自律实施细则》,约定了黄、铂金饰品零售价的测算方式、测算公式和定价浮动幅度。老凤祥银楼、老庙、亚一、城隍珠宝、天宝龙凤五家金店依据《价格自律细则》规定的测算公式,在规定的浮动范围内制定公司黄、铂金饰品零售牌价,操纵黄、铂金饰品价格,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物价局认为,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的相关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老凤祥银楼等五家金店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上海市物价局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对行业协会处以最高50万元罚款,对五家金店处以上一年度相关销售额1%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009.37万元。公开信息称,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及五家企业均提出了具体的整改措施并深刻检讨。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上海市物价局的处罚决定已明确提及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老凤祥银楼、老庙、亚一、城隍珠宝、天宝龙凤等金店侵犯了消费者及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显然给消费者及其他经营者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虽然此次行政处罚相对较轻,但我们认为垄断行为违法者除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外,仍应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对消费者及其他经营者承担民事赔偿法律责任。
2012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9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明确了反垄断民事赔偿案件起诉、案件受理、管辖、举证责任分配、诉讼证据、民事责任及诉讼时效等问题。司法解释规定,相关主体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司法解释同时规定,被告实施垄断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的,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查明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司法解释为消费者提起反垄断民事索赔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垄断,侵犯的是我们每一个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欢迎各界人士关注此次反垄断民事索赔征集并最终能促使五家金店推出主动赔偿方案。”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表示。
(和讯网 刘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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