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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欧尚超市疏忽致顾客十级伤残 被判赔23万

来源: 联商网 2014-03-15 09:06

  今天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正式施行的日子。举证责任倒置、商家欺诈要退一赔三、明确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这些都是新消法的“新”处。昨天,记者亲历了一场消费纠纷的审判。超市工作人员疏忽导致消费者十级伤残,最终被判赔偿23万余元。而依照新消法,结果也将截然不同。那么,从今天起,以往发生的消费纠纷怎么判是非,按照新消法还是旧消法?记者咨询了相关人士。

  事件回放

  “我一手拿着钱包、一手挽着购物篮,突然有东西从后面撞上我,我倒在地上,右肩膀磕到了,爬都爬不起来。”在法庭上,黄女士一边讲一遍简单地演示当时的情形。

  “不是撞倒,是绊倒。”欧尚超市的代表反驳。

  口说无凭,眼见为实。欧尚超市随后提供了一段事发时的视频,在法庭上被多遍回放。情况大致是这样的:2012年12月31日上午,黄女士手提购物篮在超市转悠,头转向左侧边看货架边往前慢慢走动。这个时候,超市一位工作人员打着电话、拖着运货车辆向左转到通道去,运货车辆经过黄女士身边时,底部两根长长的金属架碰上了黄女士,黄女士倒地。

  之后,超市方将黄女士送到医院治疗。当时黄女士59岁。经诊断,黄女士右侧肱骨大结节骨折、右侧肩袖不全撕裂。黄女士的手无法跟正常人一样抬到与地面垂直。

  2013年12月5日,宁波三益司法鉴定所出具了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黄女士的伤残等级为十级,护理期90天。在昨天上庭之前,海曙区消保委针对这起消费纠纷调解了三次,但终因双方就赔偿金额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被超市运货车绊倒,造成十级伤残

  争论焦点

  是否适用于《消法》?

  黄女士方认为,适用。黄女士在超市购物,是消费者。超市方对黄女士的人身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超市方没有尽到应有的义务,导致黄女士受伤,应该根据《浙江省实施办法》规定的赔偿数目以及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其第5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残疾、死亡的,其中承担责任中有这样的规定: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根据受害者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年平均生活费的六倍至十二倍计算。残疾赔偿金也是如此。按照2011年宁波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23288元。黄女士提出要求超市赔偿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各139728元(23288×6=139728元)。此外要求赔偿日均护理费119元,90天共计10710元。两者相加超过29万元。

  超市方认为,不适用。在超市方看来,公司经营性质是零售大卖场,向顾客提供的是开放式货架和自助购物。超市工作人员的职责主要在于维持秩序、整理货架、摆放货物等配合顾客的自助购物,而并不直接为顾客提供服务。因此,跟黄女士的纠纷不适用于《消法》,而应该用《侵权责任法》来规范。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黄女士发生人身损害时,实际年龄是59周岁。根据宁波市201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058元),原告十级伤残的伤残赔偿金应该为人民币68116元(34058×20×0.1=68116元)。

  超市是否承担全责?

  “公司在第一时间派人带黄女士去医院治疗,也支付了所有医疗费用。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原告承担一切必要费用,尽到了管理人的安全保障责任。”超市方认为,黄女士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购物过程中也应自行注意现场的环境。然而,黄女士在购物时,没有集中一定注意力观察现场的情况,黄女士应该对自己的大意导致的受伤结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黄女士方则认为,超市方应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负责。黄女士被撞的区域也是购物区域,工作人员没尽到提醒义务,超市应完全负责。

  法院判决

  超市承担八成过错

  赔偿消费者23万余元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再来听听法官怎么说。法官认为,黄女士为了生活消费需要,到超市购物,属于《消法》意义上的消费者。欧尚作为商家,有义务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购物场所和环境,应当在可能发生危险的地方,对消费者进行警示。但欧尚超市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不过黄女士自己没有看路,也有过错,双方的过错比例按照8:2计算。

  按照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的规定,法院支持黄女士要求的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139728元、残疾赔偿金各139728元以及部分护理费,共计289538.3元,其中超市承担八成,被判赔231630.6元。

  专家说法

  之前的纠纷调解依据

  应向消费者倾斜

  新消法正式施行,新消法中有不少新变化。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郑曙光表示,新旧消法中有两条跟本案关系特别大。

  新消法中第十八条有新增的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者不仅要对销售的产品、服务本身负责,而且也要对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负责。

  另外,旧消法第四十一条提到,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残疾的,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而在新法中,该规定中的“生活补助费”没有提及。这与我国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的侵权责任保持了一致性。

  郑曙光认为,消法本身就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对于发生在新消法之前的纠纷,如果旧消法更向消费者倾斜,可以依照旧消法的规定判定侵权人的责任。
   (现代金报 记者 俞林凤 通讯员陶琪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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