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立法处罚未经同意投放快递柜,最高罚5000元
联商快讯:曾经引发全民热议的快递柜超时收费一事又有新进展,厦门立法将处罚快递企业未经收件人同意投放快递柜行为。
8月28日,《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相关条款规定,快递企业未经收件人同意使用智能投递设施投递快件,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将受处罚。
《条例》规定,快递企业使用智能投递设施投递快件,未征得收件人同意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此外,条例还规定,智能快递柜应设置不少于18小时的免费保管期限。另外,野蛮分拣快件将被处罚,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条例》相关要求,快递企业使用智能投递设施提供快件投递服务的,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收件人智能投递设施名称、地址、保管期限、提取方式以及投诉渠道等相关信息。如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投递设施投递快件的,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称、地址提供投递服务。
其实,早在2018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快递暂行条例》中就提到,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国家邮政局多次公开表示,未征得用户同意,不得将包裹放进快递柜。
尽管邮政管理部门三令五申提出要求,但是这种现象依然普遍。邮政管理部门有权利对此作出处罚,厦门的立法措施将在一定程度上震慑企业,接下来应该会有更多地区效仿。
其实,对于快递企业来说,用户的口碑才是关键。一旦用户因为配送的问题不认可企业,甚至不再使用该企业的服务,那才事关快递企业生死的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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