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定股权代持协议,一定可以确保股东身份吗?
出品/联商专栏
撰文/联商专栏作者彭律师
2020年8月9日,李国庆称,自己和俞渝被儿子告上法庭,诉请要求法院确认自己和俞渝为他代持当当网股权的代持协议有效,即确认在当当网的股东身份。
据当当网对外透露,当当网的股权情况:俞渝持股52.23%,李国庆持股22.38%,他们儿子持股18.65%(由父母代持),两个管理层合伙企业分别持股3.58%、2.93%。
此次,李国庆和俞渝被儿子起诉,他的核心目的在于要求确认股权代持协议有效,即确认拥有当当网18.65%的股份。但据李国庆的回应显示,他怀疑这份起诉是俞渝为阻碍离婚诉讼中的股权分割而策划的,所有的证据材料都是俞渝提供给儿子的。
目前,尚未有公开渠道对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行报道,故我们也无从知晓也就不加评论。单就“股权代持协议”这件事来看,从法律角度分析是否一定能确认股东身份?
一、仅有“股权代持协议”进行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第一,名义股东违反诚信,擅自处分代持股权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即一旦名义股东将登记其名下的代持股权出售之后,实际出资人以双方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要求认定处分行为无效,并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股权,已无可能。名义股东处分代持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的,实际出资人有权要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基于商事外观主义原则,股权代持协议仅在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具有约束力。实际出资人只能基于《股权代持协议》向名义股权主张赔偿,而已无权获得公司股东的身份。
第二,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不认可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股权代持协议只要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但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实际出资人进行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时,不仅需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股权代持协议》,还需要证明公司其他过半数股东认可双方之间代持股权的事实;否则,实际出资人也将无法获得公司股东的身份。
第三,名义股东因自身纠纷,导致代持股权被处置
在司法实践中常见以下几种情形:
1、名义股东爆发债务危机,引起大量的债权债务诉讼,从而导致其代持股权被申请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
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合同均系普通债权,实际出资人无权要求法院停止对代持股权的处置,也只能要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2、名义股东离婚,代持股权很有可能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名义股东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该代持股权很有可能会被其继承人继承。
二、如何有效解决股权代持存在的法律风险
第一,选择合适的名义股东,尽量避免选择存在潜在纠纷风险的名义股东,或采取一定的措施避免纠纷的产生。比如,实际出资人可以要求名义股东的配偶对股权代持事实进行确认等措施。
第二,实际出资人应与其他股东一起形成并签署《共同投资协议书》,以确保公司其他股东对股权代持的认可。
第三,实际出资人可以将出资额直接汇入公司指定帐户,并要求公司出具出资证明,避免名义股东未将出资额汇入公司,从而导致未实际出资股东资格无法确认的法律风险。
第四,实际出资人可进行股权权利与义务的行使,比如不定时参加下股东会、行使下表决权等。
第五,《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名义股东违约的法律责任,可约定高额的违约金,防止名义股东擅自处分代持股权的法律风险。
在现实生活中,股权代持的纠纷时常发生,为了让他人恶意不能得逞,权益得到保证,因此,实际出资人一定要完成签署法律动作并签订合法有效的《股权代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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