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330万还要奢侈品,回力原高管获刑12年
联商快讯: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刑事裁定书。
根据裁定书,上海XX鞋业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张若松受贿330万元,事实清楚,二审维持原判,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根据媒体报道,该公司即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简称“回力公司”)。
根据刑事裁定书,张若松曾多次向“回力官方旗舰店”代运营服务商索贿,共计索要现金共计330万元,还要求该运营商为其支付出行机票费用共计18万余元及购买蒂芙尼手表、万宝龙笔、爱马仕手提包等物品,其中部分受贿款被张若松用于个人投资。
裁定书显示,2017年10月,张若松担任回力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分管市场、销售、品牌推广,并负责品牌市场拓展,经销商授权管理、专单货品货号审批、经销商分货管理等事务。
2018年1月,某公司成为回力公司旗下“回力官方旗舰店”代运营服务商,2019年起变更运营主体,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官方旗舰店主体授权经营协议。
2018年至2020年,被告人张若松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先后三次向该公司实际经营人季某索要现金共计人民币330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并要求季某为其支付出行机票费用共计18万余元及购买蒂芙尼手表、万宝龙笔、爱马仕手提包等物品,其中部分受贿款被张若松用于个人投资。
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张若松在回力集团纪委工作人员陪同下至上海市杨浦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张若松于2021年1月被解除劳动关系,并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并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同年3月3日被逮捕。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为,张若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取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张若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对于此次判决,张若松上诉提出,其未收到过330万元;18万元的机票费用是其与季某共同经营某公司期间资金流转所用的资金,系用于公司经营和对外开展业务,并非其收受的贿赂款;张若松不具有职务身份,不构成受贿罪。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若松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查无实据,法院难以采信、采纳。原判根据上诉人张若松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到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张若松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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