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独家经营权无保障 分众状告大润发
因在卖场内的广告播放独家经营权受到侵害,上海分众公司将大润发公司告上法庭。日前,上海分众德峰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分众公司”)与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润发”)租赁合同纠纷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07年9月3日,分众公司、大润发公司签署合同约定:分众公司拥有在大润发公司的74家卖场内安置视音频设备和播放商业广告的独家经营权。合同同时约定大润发公司有权自行安装类似设备,或允许供应商短期促销期间安装或借助店内已有设备播放相关信息。主合同期限自2007年11月15日起开始计算,有效期为五年;各门店的年租金均为人民币60万元/年。
合同签署后,分众公司即向大润发公司支付了全年度租金人民币4440万元及押金人民币2000万元,并完成了所有视音频设备的安装。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分众公司发现大润发所属卖场内存在大量供应商长期使用非分众公司的视音频设备播放信息的情形,个别门店出现分众公司竞争对手的视音频设备及招商广告,以及设备被遮挡等影响分众公司经营的现象。
分众公司诉称,大润发公司怠于履行合同义务,不行使其应尽的管理职责,构成根本性违约,严重侵犯了分众公司的合法权益,导致分众公司的广告投放量大幅度下滑,故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及补充协议,要求大润发公司返还押金2000万元,5个月租金20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80万元等。
大润发公司辩称,根据合同规定,大润发公司有权在其卖场内自行安装视音频设备,并允许供应商在短期促销期间安装类似设备或者借用店内已有视音频设备播放相关信息。涉案视音频设备在合同签订时均已存在,且系大润发公司自行安装。分众公司证据涉及的供应商播放相关信息的时间都不超过16天,属于短期行为。大润发公司不存在根本违约行为,要求法院驳回分众公司的起诉。据悉,此案将择日宣判。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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