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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只是一种载体和服务对象

  金融危机下人人自危,就连传媒业的巨头也不例外。笔者所在的商业集团还正在联系请分众传媒进驻的事情,但见此纠纷,便如迎头泼了一盆冷水。站在零售终端的立场,大润发在此事件中并无过错;而如果从传媒公司的角度分析,似乎分众也“占理”儿。毕竟人家投入那么多钱,要的就是一个传播效果。

  暂不论孰是孰非,从公允的立场分析,其实这只是零售终端与传媒公司矛盾的一个缩影。是否有一个客观、公正的行业标准来真正约束双方行为?单纯从专业机构对“大润发”广告价值进行的评估结果是不足以作为行业定律的。

  我们可以从双方的“陈堂证词”来分析:针对分众采集的违约证据,大润发分别以拍摄角度错觉、政府限电、广告显示屏故障等理由进行了反驳。其实这都是不可规避的现实问题,作为商家来说,虽说是终端,但也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约束和限定。

  对于因技术问题出现的故障,可以作为违约条件之一,但不应该是决定因素。同样的,大润发提出,有三种情况的音视频设备也是可以存在的,它们是:合同签订时已经安装的;“大润发”自行安装的;卖场供应商为商场促销而短期安装的。而事实上,分众采集的所谓第三方音视频设备,基本都属于这三种情况,根据合同都是正常的。这种情况之所以出现争议,还是双方在合同约定中的漏洞,或者说瑕疵。大润发的陈述不无道理,而分众作为一家广告传媒公司理应提前想到。

  “终端为王”的时代,媒体只是一种载体和服务对象,希望一家媒体实现所有的广告传播功能,在目前的零售市场中是不现实的。
   (作者:王震 联商网店长》2009年5月刊特别策划 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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