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零售被禁卖烟影响有多深?
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2009年1月1日起,外资零售企业不允许再度销售烟草。其实这个规定是自2007年的3月27日就开始实施的,只是由于前期发放的许可证大部分将于2008年年底到期,因此才会有如此的一个新办法执行起始点。
综合众多的说法,新办法的执行,据说是为了国家利益,有些人士还引用了一些烟草系统干部的说法,说是在国外大都不允许外资零售企业销售香烟,有些国家甚至规定大型超市也不准销售香烟。具体到我国,烟草实行专营制度,历来都是各级烟草专卖部门垄断,并因此而派生了烟草稽查局、稽查队作为维持该项垄断经营的有力支撑。
从税收环节来看,是否允许外资销售与税无关,只是牵扯到毛利的时候,外资零售企业产生的毛利流入外资企业的腰包,也许仅此不同而已。作为零售企业,特别是超市卖场业态,一统计数据表明,烟草的销售占据整体销售额的20%,应该说是一个不小的数字,但是我们也要特别注意,所谓的禁止销售,指的是禁止外资零售企业直接销售,但是允许其转租给有烟草经营资格的商家进行经营。我们可以这样理解,烟草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只是将原有的利润分配模式进行了重新梳理,从外资零售企业的腰包里刮走了一部分毛利而已,其实对于外资零售企业的经营品类并无实质性的影响,也就是说由原来的直接销售利润转成了租金收入而已。
因此,此前我们寄希望于由新办法而派生出来的经营格局的变化是不可能存在的,面对外资零售企业,内资企业做好内功的修炼仍然是至关重要的环节,只有内功练硬了,才有可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单单靠一个办法,一项政策的倾斜是无法改变市场竞争格局的。
当然,我们也要辩证的看这个问题,毕竟是对外商零售企业的直接经营权进行了约束,这就势必增加了外资零售企业与有烟草经营资格的商家谈判的成本,如果外资零售单纯的依靠这个品类作为其经营品类的有效补充,而不考虑其利润贡献率的话,我们倒觉得影响真的是有限,但是若非此,我们可以预期,这个新办法对于外资零售企业的影响还是非常大的。
新办法,老办法,对于百姓本身影响不大,对于零售的核心市场竞争影响也不大,影响的或许只有人们心理而已了。
(联商网专题约稿,转载请务必注明出处! 作者:李运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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