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商·资讯中心

“十倍赔偿”如何让人吃得放心

  从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根据新法规,任何食品添加剂目录外的都将不能用、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检、权益受损消费者可要求10倍赔偿。  
   
  食品安全终于有法可依,给饱受食品安全问题困扰的国人以期待。但通观这部法律的诸多条款,能否让人吃得放心,却仍不容乐观。
   
  食品安全法中的最大亮点,也最让消费者所关注的,无疑是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以往遇到问题食品,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只能获得“赔一罚一”的双倍补偿,新法中的“十倍赔偿”,大大提高了这一标准,似乎加大了劣质食品生产者违法成本,具有相当的威慑作用,事实上,这一规定的不足之处显而易见,威慑作用也极其有限。
   
  一般来说,消费者购买食品,金额大多都较小,发现食品有问题,找到商家,负点责任的,给退货了事。如果消费者仍不满意,想依法要求“十倍赔偿”,那么,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上法庭前,得先找相关部门鉴定食品确实存在问题,且不说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大笔费用需要自己支付,只怕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否耗得起也是个问题。为了区区几元几十元的消费,以及最终不过几十元或者几百元的“十倍赔偿”,谁会去找这麻烦?“十倍赔偿”,在法律制定者看来,显然具有惩罚性意味。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解读,倒不如说是给生产者吃下一颗“定心丸”。以往不乏这样的事例,消费者买到问题食品,向商家索赔,若在商家的接受范围,一般会协商解决。一旦消费者的索赔超出了商家的心理承受底线,就有可能被扣上敲诈的罪名反成被告。“十倍赔偿”,一方面,让索赔不超过十倍的消费者摆脱了敲诈的嫌疑;另一方面,也限制了消费者通过“漫天要价”加大商家违法成本的可能。“十倍赔偿”,对于商家而言,显然不具有惩戒意义。
   
  食品安全法对于生产者和监管者的责任,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处罚措施也更有可操作性。但从“十倍赔偿”这一规定中,却透视出过于倾向食品生产者的权益,从而大大降低了这部法律的效力。“十倍赔偿”,是上限,而不是下限;“十倍赔偿”,是“可要求”,而不是“应当”,更不是“必须”,能否要求到“十倍赔偿”,也全凭消费者自己的本事。
   
  必须明白的是,权力集中到监管者手上,远不如把权利交给消费者更可靠、更有效。让消费者自己去要求“十倍赔偿”,这样的法律条款面前,如何能让人“吃得放心”?
  (鲁中晨报 评论员王超)

好文章
0
评论共0






网站简介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ICP证:浙B2-2007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