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重罚沃尔玛销售过期食品行为
来源:
2011-06-13 14:38
2010年11月,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海宁店因销售6盒过期礼品粽被消费者投诉,经消保委调解未果,消费者将其告上法庭,后经法庭调解,沃尔玛赔偿了消费者损失,海宁市局也对其作出了责令整改的要求。
2011年3月,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海宁店又因销售过期蜂蜜被消费者举报。海宁市局接举报后,在超市货架当场查获已过期的蜂蜜3瓶,另据销售记录,查得超市已销售过期蜂蜜4瓶,案值总计279.3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七)项,海宁市工商局对其作出没收过期食品、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嘉兴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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