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填四项提案为零售“发声” 主张税费改革
联商网消息:2016全国两会已于3月2日拉开帷幕。今年是步步高集团董事长王填履行全国人大代表职责与使命的第13个年头,他也是十几年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个平台上作为零售业代表为行业发声最多、建言影响力最广、时间最长的一位。
每年的两会都是各方舆论关注的焦点,为期十多天的会议里,从宏观经济的关切到社会民生的关注,各种议题都将在这里碰撞。作为零售业内的“建言大王”,全国人大代表王填今年精心准备了四项提案,引发会场内外高度关注。
提案1:完善消费行业税费管理,推进供给侧改革
根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对连锁百强重点企业的调查,2015年1-9月份,以超市为主营业态的企业销售额同比增长5.4%,略高于2014年5.1%的增长率。毛利率为14.4%,低于2014年16.4%的行业平均水平。以百货为主营业态的企业上半年销售额增长1.8%,但毛利率为负增长的企业占比为55%。企业人工费用同比增长12.4%,水电费用同比增长9.6%,房租同比上涨16.2%,都远高于销售额5.4%的增长率,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困境。
因此,对连锁零售业进行税费改革、提升零售业持续发展能力,应该是我国供给侧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降费减税,激发企业活力。
王填认为,供给侧改革的方向是打破区域格局,建立全国大市场;简政放权,通过结构性减税,解决企业流通成本过高、税负过重的问题;改革行政体制,从制度层面降低流通成本。包括四个方面:1.切实有效落实汇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政策;2.降低生鲜农产品及部分食品增值税,推动消费上行;3.统一政策法规约定,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4.对零售企业研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提案2:零售企业用电实行峰谷平均价计费
关于“推动并完善峰谷电价制度,允许商业用户分时计算电价”的相关政策曾经陆续出台,但在各地的实际执行中,零售企业并未完全享受到政策带来的真实利益。
王填从四方面分析了原因:1.零售行业的特点决定其无法享受峰谷电价的优惠;2.“意见”中企业自行选择电价的权力无法落实;3.零售行业的增长放缓,成本上升,利润下降;4.零售企业费用的增长幅度远高于收入的增长幅度。
根据行业内主要零售企业的数据,2015年企业经营性利润率平均为1.1%,其中电费占收入的比例平均为2.7%,如果将电价调整为峰谷平的平均价格,经营性利润率可提升0.17%,每销售一个亿,即可为企业节省电费17万。
王填建议国家相关部门为连锁零售企业制定全国通行的、符合行业特点的用电政策,在现有的政策框架下,可以自由选择执行行业平均电价或峰谷分时电价,真正落实“意见”改善营商环境,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的政策目标。
提案3:降低连锁零售、餐饮业社会保险成本
自2011年起,国家实行强制五险,非城镇户口人员由原来的两险变成五险,对于劳动密集型的零售、餐饮企业,由于安排了大批的农民工就业,强制五险后造成人力成本急剧上涨,越规范的企业经营压力越大。而原来具有社保优势的小时工,也优势不再。
对于连锁零售企业,过快的人力成本增长必然促使规范企业减少用工数量。另一方面,员工拿到手的实际收入变低了,因而更倾向于到不规范的、不缴纳社保的企业工作。
而对于小时工来说,很多人不愿意来店铺,而企业也不愿意用小时工。不愿意来是因为要交社保,不愿意用是因为流动性大,且成本上和正式员工没有区别。为此王填建议:
1.让非城镇员工及小时工自主选择参加两险或者五险,逐渐过渡,五年内全员实现五险(现上海是分五年逐步实施);
2.给予解决大量农民工就业并全员上五险的企业一定的财政补贴(50%)支持或税收优惠政策;
3.同意零售企业及员工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保。
提案4:商业地产库存巨大,尽快推出REITS解决
如今,中国商业地产已经沉淀了巨大的运营或者开发中的物业资产,传统投资杠杆已然缺失效率,许多开发商正在积极探索寻求轻资产化运营,商业地产行业亟待转型。
为解决商业地产的巨大库存,促进商业地产优化转型,推进房地产供给侧改革,王填建议通过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一系列手段来实现。
目前,全球已有20个国家和地区相继推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并且有7个国家和地区正着手开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市场。而目前全球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总市值已经超过一万亿美元。
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湖南团全体会议上,王填代表就推出商业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帮助中国房地产去库存的问题,与来团参会的证监会主席刘士余交流,刘士余主席表示对此议题很感兴趣,此前就已关注到这个问题。
针对这一现状,并结合国内商业的实际情况,王填提出了五点建议:
1.建议尽早推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助推我国商业地产的去库存,推进我国商业地产供给侧的改革;
2.建议在已有税收法律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各方经验,采取立法为主、政策为辅的探索方式,推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双重课税问题的解决以及税收立法的早日出台。但是,与国外长期渐进式立法不同,我国需要在现有税制的基础上设立专项法,才能迅速解决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双重课税问题;
3.建议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中为实现破产隔离而设立的SPV方免除部分税收。如免除进行实际经营的专业物业管理公司的契税、印花税、营业税;
4.建议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中的募集方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如免除发起人资产移出环节的营业税(建议视同不动产投资)、土地增值税(建议在SPV最终转让资产环节再交、如果是回购情形则免除)、企业所得税(建议参照特殊企业重组)、印花税;
5.建议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中的投资方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如收益分配时的个人所得税(收益分配可视同一种利息收入形式)。
(联商网)
专题报道:全国两会 零售问道
发表评论
登录 |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