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红牛:泰国天丝在2045年11月10日前无权在中国生产红牛
11月20日,针对此前泰国天丝公司发布的声明,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红牛”)授权律师发布声明称,“泰国天丝在2045年11月10日之前无权且不得在中国生产、销售和/或授权或许可其他方在中国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及同类饮料产品。”
四天前,中国红牛就曾发布声明称,“人民法院就中国红牛五十年内在中国境内享有独家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的权利作出认定,肯定了中国红牛的合法权益,对侵犯中国红牛独家经营权的行为给予了明确的打击。”随后,泰国天丝回应称“天丝集团与前合作方严彬及其控制和附属公司的一系列诉讼,正在由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其他各级人民法院审慎、公正地审理。”
事实上,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枣庄中院发出裁定书又撤销一事。在中国红牛要求全国各地协助执行裁定书之后,枣庄中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认定“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已申请广东、云南、新疆等多省市场监管部门协助执行该裁定并责令辖区内商家立即下架案涉产品。鉴于此,行为保全民事裁定据以作出的“情况紧急”状态已消除,继续采取禁止申请人生产销售的行为保全措施已失去紧迫性和必要性”,由此解除了10月29日作出的行为禁令。
对比,泰国天丝称,“10月29日来自枣庄中院的“保全裁定”,其内容涉及天丝集团“授权产品”的合法性等情况,但该保全裁定已于11月13日作出解除该保全裁定的最终裁定。”
中国红牛则强调,“11月13日《民事裁定书》完全系根据案件最新情况,尤其是“情况紧急”状态已经消除,才解除了对泰国天丝的行为禁令。但是,枣庄中院并未采纳泰国天丝在复议中所提出的所谓七项意见,更未认可其质疑《协议书》真实性的主张。据此,枣庄中院11月13日裁定书并未否定10月29日裁定书,更未改变其对中国红牛在《协议书》项下50年独家生产销售权的认定。中国红牛11月16日《声明》完全合法且有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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