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品牌宣布与小S终止合作:坚决拥护祖国统一
近日,由于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不当言论,中国台湾主持人小S(本名徐熙娣)被清扬、寿全斋、JORYA、大人糖等多个品牌解约。
据了解,7月31日,小S在为中国台北羽毛球运动员戴资颖打call时,配文:“虽败犹荣,但我差点暴毙”,并留言“我要请全部国手到家里吃饭”。小S的“国手”言论引发热议,8月2日,小S不当言论登上热搜,引发网友吐槽和抵制。
或许是意识到自己文案不妥,小S随后删除了相关内容。不过,小S的相关做法引发了品牌合作方的强烈反应,多家品牌发布声明宣布终止合作。
8月2日,清扬在官方微博回应网友问询时表示,清扬品牌与小S的合作已经到期结束。清扬还称,其与小S大女儿Elly(许曦文)的合作也已经到期。
与此同时,寿全斋官方发布微博表示寿全斋品牌即日起终止与徐熙娣(小S)的一切品牌合作。
大人糖官方发布微博表示,即日起终止与小S(徐熙娣)的一切品牌合作。大人糖称,强调坚持捍卫一个中国原则,坚决拥护祖国统一,坚决反对一切企图分裂国家的言论和行为。
《联商网》了解到,为了规避艺人负面新闻带来的风险,一般情况下,品牌和艺人双方的合同中会出现三类条款:权利义务条款、解除权条款、违约责任条款。
以权利义务条款为例,品牌方一般会为代言人设置义务条款,如道德条款中:“代言人(乙方)在本合同代理期间不得在代言广告的投放区域内出现明显违反当地公序良俗或政治导向的行为或言论”。
若代言人出现了特定的违反合同约定之道德义务的行为,则品牌方可以约定:“代言人(乙方)在本合同代理期间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性条款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代言合同而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品牌方而言,明星的违约行为,往往会导致一系列损失,除了行使约定解除权外,品牌方还会设置相关维权条款。
有律师表示,艺人被解约是属于合同违约的情形,如果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如果没有约定的,一般按实际损失赔偿。
我国《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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