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求租者应力争在店面租赁合同中注明自身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通知出租方终止店面租赁合同,而不用赔偿出租方的损失:政府规 划拆迁店面;承租方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3个月以上;政府在店面前50米内、左右两边各200米内修路、扩路、改路、建桥、整治市容或实施其他政府行为等。
签订店面租赁合同时通常应当注明的法律问题有以下几个,须特别留意。
(1)出租人的主体资格。房屋是不动产,房屋出租人必须具有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如果是所有权人,应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是使用权人,应有合法的租赁凭证及允许转租的书面证明。另外,如果是数人共有的房屋,还须经过共有人书面同意。
(2)房屋的用途。租赁商铺签立合同时必须确认房屋租赁的用途。租赁房屋开服装店为商业用房。否则,将会影响营业执照的办理。
(3)租赁期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越过二十年的,其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双方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二十年。
(4)装修补偿。租赁双方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出租房屋是否可能装修;双方应约定,在租赁期结束或因其他原因解除租赁合同后,对装修成果如何进行处理。在 对装修处理方式未作约定的情况下,若出租方违约,致使租赁合同解除,出租方应赔偿承租方装修损失;若承租方违约,出租方应对承租方适当补偿。
(5)转租房屋。在商铺经营状况不佳时,可能会涉及将商铺转租的问题。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若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租赁合同登记。在租赁合同成立后,合同当事人应将租赁合同送至当地房管部门登记备案。没有进行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亦是有效合同,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一些报纸或大街上各式各样的广告中登载各类商店转租的信息,大都打着“旺铺转租”的名头。求租者在选择转租店时,千万不要被这类 文字所迷惑,其实仔细调查分析后,就会发现这家商店的生意并不好做,经营者急切想脱手。试想一下,你如果有“旺铺”会那么轻易出租吗?会花钱登报出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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