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商品质量管理,严格把好进货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商场实际制定以下规范。
统配中心业务员、品质分部监管员应按此规范执行。
一、基本要求:
1、供货商经营资格证明的索取:
⑴ 业务员引进新供货商时根据需要索取生产厂家或供货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⑵ 业务员对所引进的品牌,需索取并确认该供货商对该品牌商品的经营资格证明并存档。包括:
A、商标或造型已注册的品牌需索取商标或造型注册证,制造者(或总经销商)对该注册商标或造型的使用权证明(商标转让、授权使用证明等)、供货商对该品牌商品的经营权证明(经销证、代理证、授权书等)。
B、对标称为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品牌的商品需提供相关证明。
C、商标未注册的品牌,根据情况需有制造商或出品商给供货商出具的经营权证明。
⑶ 引进档口食品、餐厅、美容院等需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需索取其有效《卫生许可证》。即食食品档口需按《引进档口食品供货商考察评价标准》实施、记录并存档,合格后方可引进。
⑷ 进药品经营专柜须索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2、商品质量相关证明的索取:
自营业务员和品质分部监管员负责索取引进商品质量的相关证明并存档。
⑴ 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县级以上商品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报告(两年内)或有效期内的其他质量合格证明。同一生产厂家的系列产品可提供有代表性的检验报告。
⑵ 从正规国营烟草公司、医药公司、酒类专卖公司、百货公司、五交化公司进货可免证件。
⑶ 标称为专利的产品根据需要索取专利证书。
⑷ 进口商品均需提供产地证明。
3、标识:
⑴ 国产商品及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⑵ 进口商品应有中文标识(小件商品可免)。
⑶ 凡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使用操作复杂的商品(含进口)必须附有中文说明书。
(4) 具体要求按《商品标识规范》执行。
4、验条码:
自带条码的商品必须通过激光扫码枪检验。
5、落实售后服务措施:
凡涉及“三包”的商品,应按国家及本公司售后服务有关规定落实售后服务措施,由供货商填写《供货商售后服务承诺书》。
二、供应商应提供的商品质量证件:
㈠ 服装、针纺织品类
服装、床上用品:进口,产地证明。
㈡ 鞋类
国产成人皮鞋、运动鞋: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成人便鞋和拖鞋可免检验报告;
进口鞋:产地证明。
㈢ 家用电器、五金、音视频设备、信息技术设备、电信终端产品
1、彩电、冰箱、电视机、洗衣机、空调、录像机、微波炉、电脑、真空吸尘器、电热水器、电烤箱类、电饭锅、电熨斗、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电动食品加工机、音箱、功放、天线放大器、传真机、电话、电源转换器、灯饰等。
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证书),进口另需产地证明。
2、通讯器材:如电话、传真机等另需入网许可证。 3、照相摄影器材:国产:检验报告,
㈣ 百货
1、化妆品
国产:生产厂家卫生许可证、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还需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批件、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包括洗发液、护发素、洗发膏、发用冷烫液、染发水、染发粉、染发剂、发乳、发油、发用摩丝、定型发胶、雪花膏、香脂、润肤乳液、护肤水、洗面奶、爽身粉、痱子粉、化妆粉块、香粉等、唇膏、指甲油、花露水、香水)、检验报告;进口: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商检报告。
2、钟表:合格证书、商标注册证(进口:授权书或代理证、商检单、产地证明)。
3、眼镜、皮具、箱包、玩具(毛绒、电动)、健身器材(电动、大型):检验报告。进口:产地证明,商检报告。
4、首饰:(1)K金、纯金:检验报告(2)、天然珠宝:鉴定证书(3)、人工合成(包金、镀金、仿金饰品):免。进口:产地证明。
5、名牌文具:授权书 。
6、图书:文化经营许可证。
7、日化用品:检验报告 。
8、消毒器械、消毒剂类、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或产品备案凭证。
9、婴童用品:检验报告。
10、日用百货(厨具、餐具):检验报告。
11、音像制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12、橡胶避孕套:需提供强制性CCC认证证书。
㈤ 食品类
1、预包装食品:
国产:食品生产企业、供应商的卫生许可证、检验报告,保健食品另需提供《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绿色食品另需提供《绿色食品证书》等;
进口: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卫生证书。进口保健食品另需提供《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2、散装食品、面包屋、配餐、配菜:食品生产企业和供应商的卫生许可证、检验报告。
3、香烟: 国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口: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4、酒类:酒类生产/零售许可证、检验报告;进口:预包装食品。
㈥ 药品:
1、国产药品:生产厂家供货的提供《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非生产厂家供货的提供《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2、进口药品:提供加盖经销企业公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与药品批号一一对应的口岸药检所的检验报告。
㈦ 其他
1、饮食(档口食品)、雪糕屋、休息廊:卫生许可证。
2、维修(家电、燃气器具、钟表、相机、通讯设备、自动化办公用具、光学仪器、眼镜)、空调安装:技术资格上岗证。
注:以上由供货商提供的资料中均指复印件,必要时需核对原件。
三、对缺少有效产品合格证明、短期内无法补给、而又急需引进的新商品需经品质分部审定、备案后方可引进;进货责任人须跟踪供货商补齐证件。
四、本规定由品质分部监督执行并负责解释。
五、支持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商标法》
4、《食品卫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