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联商论坛 → 贴子
阅读:[]   跟帖:[1]  

主题:在科龙案中遭遇连环诉讼 德勤之过如何裁量

 
风影速
 发表于 2007-02-13 16:06
楼主




朱总理在任期间极少题词,但2001年视察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和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时,为两校题字中均有“不做假账”四个字。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不做假账是财会人员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在科龙电器的系列诉讼案中,如果顾雏军对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勤”)责任的表述属实,即“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是由德勤所逼”,那么,德勤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德勤之过,如何裁量



  在科龙电器年报审计问题上,德勤是否担责?就其审计中的过错又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这个话题一直颇受争议。



  2006年7月4日,中国证监会已经确认科龙电器披露的2002年、2003年和2004年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违法事实。在上述三年,为科龙电器提供年报审计服务的都是德勤。担任科龙电器外部审计机构的三年间,德勤总计收取了1300多万元年度审计费。



  从科龙电器财务报表的违规事实和德勤为此出具的审计意见可以看出,德勤的审计行为不够独立、客观、公正,未能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违背了《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规定的“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的禁止性审计行为。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第39条和第42条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管部门集体失职



  近两年一连串的诉讼,使得“科龙”的名气越诉越大,德勤也毫不逊色。不知道是否因其国际知名度过高,中国相关监管部门对德勤在科龙电器审计中暴露的问题一直未有定论。



  银广夏业绩造假曝光后,公司审计机构深圳中天勤被摘牌解散。ST红光造假欺诈上市案发后,负有责任的四川蜀都会计师事务所亦被迫肢解重组。难道对分支机构遍布全球、所谓“国际明星”会计师事务所的调查处理就可以手下留情?这是否淡忘了我们喊了已久,但在执法中总被遗忘的规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证监会沉默已久。依据《证券法》第179条规定,中国证监会掌管着对证券服务机构“生杀予夺”的权力。中国证监会早已于2006年4月7日召开了对德勤的行政处罚听证会,但至今没有公布听证会的处罚结果。如果不是“不可抗力”的原因,按照惯例,中国证监会应在听证会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公布处罚结果。然而至今,中国证监会仍保持沉默,致使投资者对德勤的诉讼迟迟不能得以立案。监管者的作为不力是对其工作的严重不负责任,是对科龙电器中小股东诉讼权利的漠视。这一事态继续下去,中国证监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的口号将是一句空谈。



  2、行业协会为何按兵不动。根据财政部《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办理监督、管理合作所的有关事务。德勤在科龙电器年报审计中的问题被曝光后,我们听到的来自行业监管部门唯一的声音是:中注协将关注证监会对德勤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根据德勤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研究相应的行业惩戒措施。照此说法,行业协会的处罚措施只能以中国证监会处罚为前提。确需如此吗?财政部《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规定: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有检查、调查权,并可直接提出处罚意见,报财政部门批准、决定。



  中注协的不作为姿态只是一种托词,是一种典型的失职行为。古人云:吏不畏吾严而畏我廉,民不畏吾能而畏我公。行业主管部门在处理问题会计师事务所上内外有别的做法,难以服众!



  中小投资者如何维权



  德勤对科龙电器的审计行为涉嫌违反国务院《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35条和国务院《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11条的规定,其将受到行政处罚是应当的,也是必须的。但无论行政处罚结果轻重如何,也只能给投资者一种心理上的安慰,而对于经济上的损失,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索赔仍然是一条不可避免的道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5~7条的相关规定,投资者以虚假陈述侵害为由,对德勤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需提供中国证监会或者财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公告,从目前看还不具备诉讼条件。另一路径,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投资者如能证明德勤违反该法规定,给自己造成损失的,也可以民事侵权为由,以德勤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6年7月31日,武汉中院判决华伦会计师事务所就蓝田股份造假案对投资者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案的判决使投资者意识到即便没有对德勤的行政处罚这个前置程序,也可将其列为被告进行诉讼索赔。



  2006年4月5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科龙电器小股东诉德勤案”给出的答复是不予受理。2006年7月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投资者诉科龙电器和德勤等被告的民事赔偿诉讼立案受理。200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延长以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为被告的民商事案件暂缓受理、暂缓审理、暂缓执行期限的通知》,顿时把投资者对德勤民事索赔诉讼热情浇灭了。



  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原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纵览银广夏、东方电子虚假陈述民事索赔案,投资者的诉讼索赔过程漫长、成本高昂。面对证券违法违规案件,司法机关不去贯彻落实《公司法》、《证券法》对投资者保护的各项制度,甚至消极对待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使得投资者维权之路走得艰难而又艰辛。



  有鉴于此,我们建议国家应立法规定从对违法者的罚款所得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保护中小投资人的基金,鼓励投资者依法维权。



  案例背景



  德勤遭遇连环诉讼



  2006年11月,科龙案在广东佛山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庭审中,顾雏军当庭辩称,对于科龙电器公司2004年有争议的5.13亿元销售收入,顾雏军本人及科龙电器财务负责人要求德勤不要计入科龙电器2004年年报,但被德勤拒绝了。



  顾雏军表示,科龙提供的财务报告是由德勤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如果说2004年科龙的年报确实如检方所称存在造假行为,那作为科龙审计师的德勤应该对此负全部责任。



  2005年8月,中国证监会认定科龙电器披露的财务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媒体披露,科龙审计机构德勤对科龙审计过程中,存在程序不适当,未发现科龙现金流量表重大差错等重要问题。有分析认为德勤为格林柯尔和科龙电器提供审计,应该非常了解科龙和格林柯尔系之间的重大现金流向,格林柯尔和科龙的资金流向上的问题,德勤负有不可推卸的审计责任。



  2006年11月,上海知名维权律师严义明代表一位科龙“小股东”以“虚假证券信息纠纷”为案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德勤及科龙两位原独董的诉状。



  2006年3月29日,科龙电器一位小股东状告德勤,他在德勤对科龙年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后,分别以每股5.02元和3.81元买入了科龙股票,在监管机构揭露科龙年报不真实后,该股票已下跌到每股1.94元。该股东认为德勤的行为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及《证券法》有关规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要求德勤承担赔偿责任。但随后法院通知不予受理。



  2006年4月7日,中国证监会召开了对德勤的行政处罚听证会。但至今没有处罚结果。




在科龙案中遭遇连环诉讼 德勤之过如何裁量在科龙案中遭遇连环诉讼 德勤之过如何裁量
引用 回复 收藏
编辑

  顶部


  快速回复 高级回复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Ctrl+Enter直接提交帖子]  



网站简介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ICP证:浙B2-2007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