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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以企业发展推动员工工资收入增长

 
迷你直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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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05-04 20:04 | 只看他
楼主

以企业发展推动员工工资收入增长

——2013上海企业法治论坛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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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上海企业法治论坛于近日召开。

 

 

    2013上海企业法治论坛于近日召开。此次论坛由上海市法学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律师协会主办, 《东方法学》杂志、 《上海企业》杂志、《上海律师》杂志协办。作为促进企业法治建设建言献策的一个交流平台,此次企业法治论坛就民众最为关心的收入分配问题展开探讨。论坛的主题为 “企业发展与收入分配法律问题”。与会人士就 “企业发展中的工资形成机制研究”和 “企业发展中的薪酬保障机制研究”两个议题展开探讨。

 

    与会嘉宾在政府干预初次分配的基本原则、企业发展与收入提升、工会在工资形成机制中的作用、如何完善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影响、员工欠薪维权中的法律问题等方面发表了精彩的观点。

 

政府干预收入分配的原则

 

    李磊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我国当前形势下,政府对于收入分配的干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以调节二次分配为主,调节初次分配为辅。调节初次分配坚持间接调节为主,直接调节为辅。调节初次分配应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无论是限高和托底调节,还是工资指导线的公布,以及促进工资集体协商等制度,应该有具体而明确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对于各种政府行为的程序,应该有明确的规定,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性。

 

    调节初次分配应加强民间力量,使之成为政府调节的有效补充。初次分配本应由市场决定,也就是由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劳动者决定,如果政府要加以干预,可以邀请民间的力量共同加入,而避免政府的单独主导。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政府对于初次分配的干预应该只是一个具有过渡性的政策措施,而其走向应该是由市场机制调控。所谓把市场的还给市场,把政府的还给政府。

 

企业发展与职工收入提升

 

    张先超 (上海华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总经理)

 

    企业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致力于企业自身发展与提升职工收入。

 

    首先,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增强盈利能力,通过科学先进的绩效管理,提升每个岗位人员的绩效,提升整个组织的绩效,增强企业盈利能力,创造更大的利润,也才能提升员工的收入。

 

    其次,调整结构,促进企业自身转型升级,塑造品牌形象,提升创新能力,增加高附加值产品的收入。

 

    再者,要提升员工队伍素质,提高人均劳动生产率,加强员工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提高人均产出,这样劳动者个人的收入就会增加,企业也得到较好的发展。

 

    此外,还应做好员工的职业发展规划,通过职位的提升挖掘人力潜力,增加企业的价值贡献。企业得以发展,职工收入得以提升。

 

推进集体谈判的效用

 

    黄琦(上海市总工会法律部副部长)

 

    集体谈判是规范和调整劳资之间利益关系的最好形式。集体谈判权是集体劳动权利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权利。

 

    它不仅是集体谈判制度内容和程序的直接法理基础,而且又通过集体谈判制度来实现和保障。

 

    劳动者团体是实现集体谈判的重要途径,由劳动者团体代表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交涉劳动事宜,形成集体劳动关系。

 

    我国的企业工资形成机制也必须推进中国特色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下,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包括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事项。但企业是资本和劳动等生产要素的结合体,没有劳动,资本不可能升值,没有资本,劳动的价值也不可能实现。

 

    这就意味着,企业的自主分配权并不代表仅仅由企业经营者来决定工资分配,企业分配权应有资方和劳方共同享有,由劳动关系双方协商共决。

 

完善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叶维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计划处处长)

 

    201323,国务院批转了发改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 “若干意见”),在分析当前形势的基础上,从完善初次分配机制、健全再分配机制、形成合理分配秩序等方面,阐述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工作任务。

 

    在促进城乡居民家庭收入增长工作中,完善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是重要内容之一。应按照 《若干意见》的要求,以提高中低收入职工工资为重点,从几方面入手,建立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及正常增长机制。

 

    应当注意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低收入者的工资水平;完善工资指导线和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增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导向作用;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规范劳务派遣,实行同工同酬;健全经营者业绩考核体系,形成经营者收入与职工工资的联动机制。

 

劳动争议适用小额诉讼问题

 

    竺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修改后的 《民诉法》新增了小额诉讼程序,并将它作为独立的诉讼程序,规定在特别程序中,并实行一审终审。上海为此制定了 《上海法院开展小额诉讼审判工作实施细则》,并已施行。

 

    细则明确: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适用小额速裁。

 

    根据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以下的标准,确定今年上半年小额诉讼案件金额标准为1.5万元。

 

    把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的劳动争议案件列入小额诉讼程序的理由在于:适用小额诉讼的前提是劳动关系清楚,对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是否给付没有争议,争议的仅限于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小额诉讼的金额控制在1.5万元以下;因案件事实复杂、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较大、标的额变化可转换为简易或普通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使争议的基础事实有程序和实体保障。

 

    事实上,劳动争议小额诉讼与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裁终局对劳动报酬争议案件的收案范围、标的额基本一致,两种制度设计目的和意义应当是趋同的。

 

解决欠薪的建议和对策

 

    温陈静 (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要解决欠薪问题,首先应当考虑完善立法。在这一方面,可以考虑在 《工资支付办法》、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相关法律完善修订的过程中明确以下三点:

 

    首先,在欠薪类案件用人单位涉及举证责任的设计方面,用人单位应该就其工资发放的组成、比例和工资发放的方式等进行合理的说明,并负有举证的责任。

 

    其次,对于拖欠或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设置惩罚性赔偿金,如支付50%的额外赔偿金。

 

    最后,在员工薪酬集体谈判权的设计方面,由于员工讨薪维权困难重重,主要源于员工作为个体与企业的议价能力是有限的,员工通过仲裁诉讼途径维权有因时间、精力、金钱的成本过高等因素难以走出困局。

 

    因此,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在具备一定规模时应通过工会或员工代表组织,每年或每两年进行一次对薪酬集团谈判。

 

    此外,还应加大劳动监察的力度,增加用人单位欠薪违法成本。建议公示违法欠薪企业名单增加企业信誉成本,并且宣传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来震慑恶意欠薪企业。

 

李继斌

 

    (上海市法学会党组副书记、副会长)

 

    企业法治论坛旨在为促进企业法治建设建言献策提供一个交流平台。希望能够通过论坛的形式广泛整合资源,共同就企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法律问题开展相关研究,提出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法律对策和建议,为推进企业法治建设、营造企业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促进上海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过去三年,论坛主办方根据上海地方立法、司法和执法工作的情况,并结合上海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对经济发展的要求,分别以 “贯彻 《劳动合同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法治完善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企业诚信与社会责任”为主题举办了三届论坛,取得了较好成效,论坛在本市乃至全国已经有了一定的影响。

 

    “企业发展与收入分配法律问题”为主题举办第四届论坛,力求通过研讨企业在发展中的工资形成机制和薪酬保障机制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为促进企业的更好发展和保障员工的权益建言献策。

 

陈忠德

 

    (上海市企业联合会副会长、秘书长)

 

    本次论坛的主题是 “企业发展与收入分配法律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改善民生,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积极推进员工工资水平的继续提高。研究企业发展与收入分配的关系,探讨这一法律规范的途径和方式,保证员工收入增长在法律规范的轨道中有序运作,是非常有意义的。

 

    从根本上看,企业经营发展与提高员工收入是相辅相成的,企业要坚持 “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方针,通过创新,提高企业产品的技术含量,增加产品附加值,保持企业竞争力可持续增强,使企业员工工资增长有扎实的基础。同时,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的实际,倡导企业与员工共同发展,研究、探索、建立在共赢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分配和工资增长机制,构造企业和员工双赢的和谐劳动关系。

 

盛雷鸣

 

    (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

 

    今年是上海市律师协会首次被邀请参与上海企业法治论坛。这就犹如一座新搭建起的桥梁,成为连接企业界与我们律师界的纽带,相信将在将来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带给我们无穷的机遇和许许多多合作的机会。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转型已经逐步深入,法制建设也日趋完善。企业需要律师提供专业知识给予法律保障,律师需要企业提供服务的平台,企业与律师的关系已经密不可分。企业发展与收入分配法律问题,也正是多年来备受企业界和法律界关注的重要议题。

 

    整个论坛,不仅有企业界的精英、律界的同仁分享他们的宝贵经验,更有政府官员、资深法官、学界教授与我们共话企业发展与收入分配法律问题,短短几个小时的讨论,让我们对这一问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为我们今后的工作指明了方向,让我们有石头可以去摸着过河。

作者: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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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你直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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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05-04 20:13 | 只看他
2楼

《上海市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预备项目——

工资协商需解决“5大问题” 

2011年,本市各级仲裁机构受理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379件,涉及劳动者9872人,且呈逐季递增态势,争议原因以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利益争议为主。

  市总工会调研数据显示,超过80%的职工希望能够通过集体协商来确定工资水平。为此,杜仁伟等15位市人大代表就工资集体协商地方立法向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提交立法案。目前,《上海市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已列入2013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预备项目。

  据了解,目前,人社部已经出台了《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两个部颁规章,《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也已实行近5年。但本市有关工资集体协商的地方立法长期处于空白状态,缺乏有效规范。

  加快工资集体协商立法,可以强化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化解制约工资集体协商顺利开展的困难和障碍,提高制度覆盖面;同时,进一步明确协商过程中的主要环节,细化操作程序,更有助于规范协商行为,提高协商质量。

  市总工会调研显示,有74%的职工认为进一步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和实效,应当通过立法对工资集体协商进行规范。

  为工资集体协商确立法定规范,需要先解决5大关键问题——

  ■ 工资集体协商认识尚存误区 由于当前立法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仍然停留在原则性规定上,导致一些企业对集体协商存在误解。有的认为开展集体协商影响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有的认为企业已建立了合理的薪酬管理体系,再通过协商确定劳动报酬多此一举;有的认为协商就是“涨工资”,企业没有协商空间;有的担心集体协商“只能加不能减”,一旦企业经营状况不佳,会被集体合同“捆住手脚”。

  ■ 工资集体协商启动较困难 现行立法对可以拒绝协商的“正当理由”没有明确定义,容易造成一方拒绝或拖延协商情况的无序扩大,且并未针对工资作出不得拒绝协商的规定,不利于工资集体协商的开展。实践中,有的企业在经营状况良好的情况下,工资连续数年“原地踏步”,并以种种“合理”理由回避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有的企业明确告知工会,“其他都好谈,就是工资不能谈”,而工会除了反复劝说开导之外,并无太多有效手段。

  ■ 工资集体协商质量须提高 其一,劳动报酬定义较为笼统。劳动报酬除了通常意义上的工资标准以外,还包括支付办法、调整幅度、奖金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等。其二,协商参考依据有待细化。既要考虑到内部因素即企业的负担能力,比如企业劳动生产率和效益、上年度企业工资总额;又要考虑外部因素即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比如CPI、最低工资指导线、工资增长指导线,以及企业所处行业的发展状况,比如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等。其三,协商相关信息披露不畅。企业掌握的财务报表、工资总额、经营状况等资料是科学开展工资协商的重要依据。《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规定“协商双方可以就与协商议题相关的事项,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说明”,没有对应的处罚措施,缺乏法律强制力。

  ■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有待完善 一是协商代表的来源范围有争议。劳务派遣工应当如何参加工资集体协商、工资集体协议如何覆盖劳务派遣工,都需要立法明确回答。二是公示告知程序有待明确。《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对此规定不详,致使一些企业没有及时履行告知程序而引发争议。三是对平衡协商双方力量缺乏保障。工资集体协商代表虽由工会选派,但仍然与企业存在隶属关系,如何在现有体制下让工会和协商代表更敢谈,立法应当作出回应。

  ■ 工资集体协商法律责任仍需强化 任何法律要得到有效的实施,所设定的权利能够得到有效实现,都有赖于相应的义务予以保障。如果一方空有权利却无制衡手段,对保证协商的质量就是一种奢望。特别是,当前劳资双方力量不平衡,对于工资这一劳动关系中的核心问题,如果不能对企业、职工和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设定合理的义务,就很难保证协商的顺利开展。

  针对这“5大问题”,代表议案认为,地方立法需强化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刚性,细化工资集体协商的具体内容;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的谈判程序,完善工资集体协商的促成机制;严格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责任,更是必不可少。

Nile

 积分:20422  金币:10112
 发表于 2013-05-05 10:16 | 只看他
3楼

提法很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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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把超市办好!——某人员
迷你直言

 积分:186  金币:94
 发表于 2013-05-10 11:05 | 只看他
4楼

第一讲:工资到底涨没涨

案例:

  小王从乡下到上海打工,厂里原本每个月给她1450元,另外还给她缴纳社会保险费。几天前,小王听说从今年41日起,上海的月最低工资提至1620元,想到这下每月收入可以增加170元,小王心里乐滋滋的。

  可她还没高兴几天,老板宣布:基本工资是涨到1620元,但以后社会保险费的个人缴纳部分200多元,都要从加班费中扣除。这样一来,工资不是没涨吗?小王有点想不通,政府明明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我们这些拿最低工资的职工怎么会还是原地不动呢?

她去找老板论理,老板说:“这有什么不明白的?我问你,社保费个人缴纳部分是否可以从工资里扣除?”“是的,这个俺懂。”“加班费是否属于工资的范畴?”“是啊。”“那么,社保费个人缴纳部分是否可以从加班费里扣除?”见小王不说话,老板又问:“你算算,你每个月实际拿到手的钱,是否不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1620元?”小王被说得一愣一愣,心里没个谱。老板的说法对吗?

 

解答:

  上海市最低工资规定虽未明确最低工资由哪些项目构成,但以反向列举法剔除了以下项目: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由于小王的基本工资刚刚达到最低工资标准,而按照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组成部分不包括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所以小王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虽然小王当月还有800元加班费,但是在计算最低工资时,加班费也不能包含在内。所以鞋厂老板说小王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她的加班费中扣除,实际上这与从她的基本工资中扣除没有什么区别。小王的基本工资1620元,加班费800元,总共是2462元,在扣除了加班费800元和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200元左右后,实际拿到手的只有1420元左右,低于1620元,所以违反了最低工资规定。

用人单位如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举报和投诉,渠道是多方面的。最方便的是拨打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进行投诉;其次,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第三,可通过劳动保障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果劳动者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向劳动者支付已发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教育中心           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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