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 东方网5月10日消息:近日,'问题羊肉卷'引发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新一轮关注,围绕'羊肉卷'又引出了'混合肉'话题。治乱需用'重典',成为司法界和社会的共识。
一种说法是,'混合肉'处罚无据。那么,依据'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解释,'混合肉'处罚难,是否伪命题?本报特邀市人大代表潘书鸿律师做出解读。
'混合'了什么,很关键
如果包装上写明'羊肉卷',实际上是'混合肉',这是否构成犯罪,'混合的内容',很关键--混合了本身质量达标的猪肉、鸭肉;混合了病死猪肉或老鼠肉,就会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及该罪'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那么,怎样的情形才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两高司法解释第1条一一列举出具有高度危险的典型情形--
■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众所周知,鼠类是多种传染病病原的储存宿主和主要传染源,我国35种法定传染病包括鼠疫、流行性出血热和钩端螺旋体病,人在捕捉、运输、宰杀、加工及食用鼠类过程中易通过抓咬感染这些疾病,一次大量进食或长期食用鼠类更可能导致急、慢性中毒。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和食品卫生法,老鼠为多种疫病的传染源,应以消灭,严禁作为食品销售。
至于病死猪肉的危害,更是不言而喻。因此,如果'混合肉'混合了老鼠肉或者病死猪肉,无疑已触犯刑法;如果'混合肉'混合了本身质量没有问题的猪肉,却也因为'挂羊头卖狗肉',涉嫌消费欺诈,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除了'地沟油',还有'黑名单'
今年2月,本市黄浦区法院宣判了两起'地沟油'案件。
被告人均以餐厨垃圾中的废油制作火锅底料'红油',并销售给顾客食用。法院认为,被告人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两名被告人分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各处罚金20万元;其余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一年三个月,并各处罚金。
'地沟油'是可以回收再利用的资源,但如果被回收上了餐桌,即是犯罪,因为,'地沟油'已是刑法所禁止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根据《刑法》第144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那么,'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如何鉴定?司法解释第20条明确了'黑名单'--
■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可能违法添加的物质、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物质,都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值得一提的是,这个'黑名单'是动态的,'黑名单'之外有毒、有害物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检验,司法机关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认定。
这一规定,无疑扩大了'非法添加'的范围,只要有证据证明在生产、加工、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或使用不允许用的物质,即可认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那么,如果生产者在'羊肉卷'中混入老鼠肉,又用地沟油加工,该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换言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多个罪名,不同犯罪交叉,如何处罚?两高司法解释第13条明确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竞合'的处理原则--两个基本罪名分别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构成这两个基本罪名的犯罪,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虽不构成这两个基本罪名,但同时构成其他犯罪,适用刑法其他规定定罪处罚。如此'竞合',也正体现了'重典'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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