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411号”文核准,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1月4日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6.9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9,800万元,扣除发行费
用人民币 12,381.55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7,418.45万元,其中超募资金
105,178.45万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第一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公司和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福田支行于 2010 年 2 月 5 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 募 集 资金 监 管协 议 ”), 开设 了 超募 资 金专 项 账 户 ( 以 下简 称 ' 专 户 '), 账号 为 :
1806014210002492,用于超募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做其他用途。详见公司《关于签订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0-001)。
2012年3月1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
资金投资江西地区新店建设项目的议案》,同意使用超募资金投资江西南昌正荣大湖之都门
店建设项目(详见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2-005)。2013
年6月1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江西南昌正荣大湖之
都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由南昌市人人乐实业有限公司具体实施正荣大
湖之都超募资金投资项目(详见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3-030)。
由于实施超募资金项目的主体为公司之子公司,为满足现行会计制度确认成本支出的
原则要求,且区分超募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区分每笔支付款项所对应的项目,更加便于保
荐代表人的日常核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南昌市人人乐实业有限
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福田支行(丙方)、安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丁方)于 2013 年 7 月 5 日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
要条款如下:
一、在乙方专户下,乙方为甲方在丙方开设超募资金二级子专户,账号为:600493896,
仅用于超募资金实施江西南昌项目使用。
二、该二级子专户为超募资金专项账户的附属账户,仅供区分超募资金项目实施主体、
区分每笔支付款项所对应的项目之用,不做任何其它用途,且每日余额均为零。
三、本协议为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补充,未列明的事项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执行。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
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