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购买了蛋糕,回家却发现已过了保质期,在找超市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男子陈某将超市告上法庭。近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此案,判决被告一次性退还原告货款4元,赔偿原告40元,合计44元。
2012年12月15日,陈某在某超市花4元购买了一盒蛋糕,买回家后发现该蛋糕显示的保质期到12月14日,已经超过保质期限,故于2013年6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发票及蛋糕原物不能说明对应的就是超市的蛋糕。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销售过期食品,有原告提供的购物小票及购买的蛋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明知是过期食品,仍然进行销售牟利,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依法将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被告给予惩罚性赔偿。判决被告退还货款4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40元。
记者了解到,案件中的男子在起诉超市前,曾专门与之进行了协商解决,但超市坚持认为自己不可能销售过期食品。无奈之下,男子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类似这么小的金额的案件,我们也很少遇到。”南昌市东湖区法院一位研究员说,“但是这也说明了消费者的自我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