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859),以租期为15年,位于解放碑渝海地王广场负1楼到5楼,约7万多平方米的独家卖场,入围重庆CBD中央商务圈,成立重庆王府井百货有限公司(解放碑店),也是王府井百货在全国各地筹建的诸多“连锁店”之一,至今已愈10年。
曾被称为“中国第一店”的老品牌百货公司在商业资本不断扩张的同时,却刻意规避《劳动法》等相关规定,把2000多名“导购员”排除其员工序列,不但不签订合规的劳动合同,而且对职工的应当享有的工作环境、劳动保护、社会福利待遇、法定假日等漠然视之。同为王府井百货员工,由于分工不同,后勤行政和一线销售员工,采用双重标准对待。
重庆王府井百货解放碑店商场。
在调查中笔者还发现,重庆王府井百货还长期收取员工培训费、证照押金、罚款、随意开除等多方面违规现象。
经营环境“夏热冬冷” 10年来一直如此
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王府井百货”),其前身是北京市百货大楼,1993年改组股份制,1994年完成社会公募后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自1996年在广州开设第一家百货连锁店起,目前王府井百货在全国六大经济区域20个城市内开业运营或即将开业运营30家大型百货连锁店,遍及华南、华北、华中、西南、西北、东北等重要经济区域的百货连锁网络,重庆王府井百货解放碑店就是其中之一。
2003年12月,重庆王府井解放碑店成立后,凭借租赁7万多平方米巨大卖场,经过几次的整修布局,其中3万多平方米将用于经营餐饮、娱乐、休闲等经营使用;而百货营业面积仍达4.7万平方米,职员2000多人。
走进重庆王府井百货解放碑店,纵向布局除负1层为超市;1楼“都市风尚馆”经营化妆品、珠宝钟表、女鞋女包等;2、3楼“风尚淑女馆”、“时尚少女馆”经营淑女装、女士内衣、少女装、个性配饰等;4楼“绅士馆”绅士服装、男鞋、箱包等;5楼“运动、家居馆”经营运动服饰、户外休闲、儿童用品、生活居家用品等。
时值冬季的重庆,寒冷的天气也不例外。据了解,重庆整个城市没有暖气设施,冬季取暖基本靠空调(热)供应。如果没有装置空调(热)设备调节,室内温度与室外基本一样。
由于气温低,解放碑附近所有大商场的都是暖暖的,工作人员穿着春秋工装营业,没有一丝凉意,而王府井百货员工,几乎都是裹着厚厚的羽绒服在工作。
3楼一位导购员抱怨说,自王府井百货开业以来,夏天热的中暑,冬天冻的感冒,就这样的工作环境,又处于商场林立相互竞争很强的地方,商场内冬冷夏热,员工受不了,业绩不好,顾客不多也是原因之一。
重庆王府井百货导购员环境简陋的楼梯间“餐厅”.
另据证实,历年来,每到夏季酷暑季节时,本来就有“火炉”之称的重庆,防暑尤为重要商业环境;而王府井百货因闷热,致导购员和顾客中暑现象时常发生。仅2013年夏季,就有多名导购员晨会上中暑昏倒,后来才把空调价低温度。
重庆王府井百货总经办相关负责人对此解释说,王府井百货是租赁的经营场所,受物业管理场所本身条件限制,商场内的空调只能制冷,没有制热功能;夏季温度高低都是按规定设置的,不能低于26度。到冬天,对导购员穿衣没有限制,可以多穿一点防寒,商场不过分要求。我们办公室的工作人员都穿的比较厚,都是一样的冷。
根据《劳动法》原则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提供适当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如温度、劳动保护措施等,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提供该工作条件的,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并要求用人单位改善不良工作条件。
导购员与王府井百货不存在劳动关系 规避行为违法无效
“我在重庆王府井百货干了10年了,期间换过N个专柜,王府井百货从来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工资虽然是‘厂家’支付,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上过任何保险。所谓的‘厂家’就是在重庆王府井销售商品品牌的供应商,商场内所有导购员基本都是这样,也有一部分与‘厂家’签有劳动合同,但不正规,劳动保险及福利待遇也不符合规定,更没有在劳动部门备案。”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导购员王女士无奈的说。
重庆王府井百货职工罚款收据(经要求做了技术处理)。
据悉,重庆王府井百货的导购员,一是商场代招,二是供应商直接招聘。无论是何种方式被招聘来的,一律和供应商建立了劳动关系,至于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工资奖金及各种保险福利待遇是否合法,均由其供应商负责。
在调查中,重庆王府井百货相关人士坦言,王府井百货与供应商是租赁或者联营关系,除后勤行政管理人员属于王府井的职工外,导购员都是供应商职员、导购员与王府井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工资、保险、福利等都是供应商支付的,至于是否签有劳动合同并不了解。
某品牌供应商说,根据重庆王府井百货规定,进驻商场的厂商,由商场代招或自招导购员,一切管理由商场负责,包括培训、劳动纪律、上下班考勤等等;工资、福利待遇等由厂商支付,并与导购员签订劳动合同等等。
据了解,现实中众多商场普遍这种采取“引厂进店”的经营模式,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节省人力资源成本。因为“引厂进店”一般是由厂家委派或聘用促销员,商场无须再安排人员且无须支付由此带来的任何费用。对于商场来说更为有利,没有“累赘”后顾之忧。
业内人士指出,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引厂进店”经营模式开始显现出它的强劲生命力,活跃在商界的各个角落,而且在商场中专柜的比例也越来越大。
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混乱,问题的根源在于‘引厂进店’经营管理模式的存在,导致促销员、厂家和商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混乱不清。商场、厂家都以最大化利益为目的,采用各种可以利用的手段,规避法律对其不利的规定,作为弱势群体,为养家糊口,也很怕失去这份工作,更不敢逾越雷池半步,忍气吞声是其唯一的抉择。
诸如超时加班、不缴纳社保、不签订劳动合同,如厂家撤柜“开溜”商场就有充分的理由推诿,由此引发的劳动纠纷日益增多。
冷冷的商场顾客寥寥无几。
2003年7月,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渝劳社函[2003]104号)《关于促销员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称,以零售商场的名义招收并按承租企业或生产厂家的要求安排到其租赁柜台或销售专柜工作的,以及承租企业或生产厂家书面委托零售商场招收的“促销员”,由零售商场对其进行用工管理的,应由零售商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复函》同时指出,上述“促销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享有与该用人单位其他职工同等的权利。其参加社会保障的有关问题,按《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扩面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复函》(渝劳社函[2002]18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作为重庆王府井百货解放碑店零售商,不管厂商自招,或者委托其代招的导购员,由王府井百货零售商场对其导购员进行用工管理的,应有王府井百货与导购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享有王府井百货其他职工同等权利。事实上,导购员的合法权利是有法可依的,应于得到政府职能部门积极的维护。
对此,本网将予以继续关注。
(来源:消费日报网 作者:贾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