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商网专栏:2016年1月15日,阿里巴巴旗下支付宝在上海浦东金桥国际商业广场开设了第一家线下生鲜超市——“盒马鲜生”实体店,该店最大的创新亮点是支持线上消费者选购超市里的生鲜商品,并通过店内现代化的物流配送冷链系统快速把商品送到消费者手中。该店作为中国零售业中为数不多的会员商店实行了更为精准的目标顾客营销,是对零售业O2O营销方式的一个创举。
但支付宝的这家会员店在支付方式上只接受唯一的支付宝支付,人民币现金支付、银行卡支付等其他的支付方式一律不予接受。消费者要在该店买东西必须先成为支付宝的会员,并下载“盒马鲜生”这家店的APP,这对于一个消费者而言似乎有一种被强制的“强奸”感觉,这是不符合现代零售店让消费者更方便,更有体验要求的。但问题的核心是,不管是支付宝的会员还是非会员都一定要使用支付宝来支付,在法律上看我认为这是支付宝在挑战人民币的法律地位了,此事不那么简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现在要讨论的是支付宝会员店存在的这样两个问题,第一,消费者进入这家会员店是不受限制的,因为没有发行会员卡,但消费者在购物之后支付货款时需要先成为支付宝会员并只能用支付宝来支付货款,这应该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第二,如果我是支付宝的会员,但我不愿意或者由于种种原因无法用支付宝来支付货款时,也不能用人民币现金和其他支付手段来付款,这种做法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阻碍了人民币的流通,尽管支付宝也是人民币的结算工具之一,但妨碍了人民币的现金支付或其他人民币结算工具的支付是否属于违法。也就是说,人民币结算工具的限制性支付规定妨碍了人民币作为法定货币的全方式流通性是否属于违法。这个问题提出来希望能够引起法律专家们、消费者、商业同业人员来共同进行讨论,也希望国家权威部门如中国人民银行来做出权威性的解释。
“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已成为国家经济转型的一项基本国策,创新本身就是要打破老的思维方式和陈规旧习,但创新必须在国家现行的法律框架里进行,如法律阻碍了创新就修改法律,国家与社会的治理就是这样进行着的。我们说真正的大企业是制定行业规则的,但这种制定同样也要在国家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支付宝这家会员店在设计时其管理系统的方方面面都只支持支付宝支付,而排斥其他一切的支付方式,其中有着明显的“主观垄断”的意识,支付宝欲垄断支付领域的意图是客观的,防止和打破垄断是一个遵循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国家必须要做的。可能设计者会认为支付宝的会员店就是要将线下实体店的客流向线上引流,创新实体店O2O新的运行方式,但作为一家公认的世界级大公司这种“主观垄断”意识的存在是非常危险,这反映出阿里巴巴支付宝在成功之后的傲慢,特别是对消费者的傲慢,这种傲慢于国于民是不利的,也是市场监管者需要高度警觉的。
从生鲜超市这一业态特性上来说,其光顾实体店的顾客大部分是中老年顾客,对支付宝这类网上支付的工具本身就是陌生的,就是教会了他们但在使用中还是会碰到许多障碍的,不让顾客使用人民币现金和银行卡等其他支付手段来支付从本质上是不便利顾客的,支付宝开设线下实体店也失去真正的意义,对中国的消费者而言接受多种形式的支付手段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企业也应该用一种教育的态度去培训消费者接受新的支付手段。支付宝过去作为线上交易的支付手段现在要成为线下的支付手段时必须要能够融合线上和线下交易的许多特点,特别是对线下网络支付存在“盲区”的一些消费者要予以关爱,要像对待弱势群体一样给予特别的眷顾。而对全中国的零售业而言当越来越多的互联网技术植入网络零售和实体零售时,关爱“电盲”这一弱势群体应该成为整个中国零售业的一项爱心服务项目。中国的电商在进军生鲜食品这个品类时是遇到困难和瓶颈的,支付宝会员店通过开设线下生鲜超市进行从线下往线上引流的探索是有意义的,但需要解决这样三个现实的问题,第一,生鲜食品不实行自采自营不会长久;第二,生鲜超市配送服务半径的顾客订单量是否能平衡门店独立的现代化物流配送冷链系统的运行成本需要市场检验;第三,用风险基金支撑追求流量不追求盈利的方式是否可持续也需要市场检验。
支付宝挑战人民币法币地位这一案例说明,现在进行着的供给侧改革不能单一地注重于生产,聚焦于流通是必须的,因为流通是基础性先导性产业。它是生产与消费之间连接的管道,流通这个管道不顺畅,去调节生产和消费都是不能成功的。我们国家反映在流通中的供给侧问题很多,但主要集中在交易制度、交易方式、流通秩序、工商关系方面,需要大家共同研究来解决。
(联商网特约专栏作者顾国建 作者系上海连锁经营研究所所长、教授)
- 该帖于 2016/1/16 8:53:00 被修改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