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人民百货股权收购纷争一案 王德明败诉
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政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08)武侯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2007年3月31日,本公司与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业商厦”)签订股权及债权转让合同,将持有的成都人民百货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百货”)75%股权、债权及重庆迪康百货有限公司5%股权、债权一并转让给茂业商厦。人民百货另一股东王德明公司认为成都市工商局在办理上述股权转让变更备案登记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遂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通知本公司作为上海王德明投资有限公司诉四川省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诉讼一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详细情况详见2008年7月12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二、判决情况
公司于2008年9月25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08)武侯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情况如下:
1、维持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7年5月11日作出的成都人民百货连锁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登记行为。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上海王德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三、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1、(2008)武侯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
特此公告。
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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