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业门户网站
外资零售商禁售烟草:毫无道理
 
2009-5-18 15:05:47 评2 我要评论
 

  这是一个让人看不懂、实施过程容易产生多种版本、强化垄断部门特权、违背消费者意愿、缺乏公平与公正、严重背离国务院49号文件的很不规范的管理办法。

  新修订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首先,禁止外商售烟是规有据的。一是中国加入WTO承诺中没有对外商开放卷烟的批发和零售业务。二是200461日起实施的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公布《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盐、烟草,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烟草。”按照这个办法规定,外商早就不应该售烟,现有的已经在销售烟草的外商全部可以被认定为“违法经营”,这里之所以加上引号,那是因为可能在法规之外又获得了某些部门的许可,尽管这些许可的有效性值得质疑。三是20072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过第51号令发布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自200737日起施行。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发布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的颁发单位从原来的国家烟草专卖局改为国家发改委,这也符合2000年颁发的《立法法》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情况,禁止外商售烟,有理有据,无可非议。

  其次,业内人士表示:新办法的出台,给外资商业企业下了一道限令,从许可证管理工作入手,严格市场准入,给了本土中小零售业充分的发展空间。

  再次,这个办法没有非常清晰的具体规定。如执行时间,一说新办法实施以后,就可以执行,依据是——新办法中有这样一项说明本办法施行前,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予以清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这意味着根据相关法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但当时普遍没有这样做。二说新办法实施以后,原来向外资企业颁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参照老办法,在20081231到期前继续经营。按照此说法,现在也已经到期。三说新办法实施后,有些地方的外商在原许可证到期后,获得了3个月宽限期,据此从200941日起就不能销售烟草专卖品。

  新办法出台以后又如此多种操作办法,实在令人费解。这到底是基于什么原因,是不是故意留下空间,让实施过程有弹性?

  不仅如此,新办法还与国办发[2002]49号文件不一致。《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49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第三部分(为发展连锁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中的第一点(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建立健全市场准入机制)中指出:“连锁经营企业经营烟草、药品、书籍、报刊、音像制品,代售邮票、信封、明信片、电话卡、代办公用电话等业务,可由总部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总部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门店不需再办理相应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可由总部 (或委托门店)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向门店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并由门店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即可。有关部门在办理连锁经营企业经营上述商品把检查的重点放在总部和配送中心。”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49号文件提出的“简化行政审批手续”的要求,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并没有落实,目前的实际操作基本上如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上海,烟草证属于稀缺资源,全市总量控制,分区实施配额,这些配额就是烟草局手中的黄牌。还有一张黄牌就是烟草供应的配额,不同的店铺,有不同的配额。烟草局发证,烟草公司开专卖店经营烟草业务,在这些专卖店附近开商店就难以获得烟草证。但另一方面,貌似个体的香烟专卖店到处都是,这些店的香烟真假难辨,难以使人放心,弄堂口、居民区破墙开店的烟纸店也几乎没有不卖香烟的。我觉得,烟草专卖行业的有些部门存在严重腐败与浪费,国家应该对烟草生产、批发流通、专卖监管等领域进行严格审查,对掌握烟草证审批的主管实施严格审查,要严惩烟草行业受贿索贿的腐败行为。

  我觉得,禁止外商售烟,一是对顾客不便利,二是对外商不公平。禁止个体工商户售烟,实际上个体户照样可以通过变通办法经营,这也是不公平,不能假定个体工商户比别的经营者更不守法。没有能力控制假烟,就用简单的办法禁止,那是愚蠢和不公平的。而特许店将越来越成为商业发展的基本模式,外商品牌的特许店的真正拥有者不是外商,而是我国投资人。

  总之,这是一个让人看不懂、实施过程容易产生多种版本、强化垄断部门特权、违背消费者意愿、缺乏公平与公正、严重背离国务院49号文件的很不规范的管理办法。

  (联商网专题约稿 转载请务必注明出处! 作者:上海商学院教授 周勇)
$contentNav$
好友E-mail:
关于
新闻
博客
论坛
视频
没有相关视频
本新闻共有评论 2 查看所有评论
>> 会员发表评论可增加两个积分 还没注册
(最多字数不超过1000)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网站简介 联系信息 会员服务 广告服务 网站地图 会员注册
联商网电话:0571-87015503  传真:0571-87015503-813  Email:webmaster@linkshop.com  
浙B2-20070104   版权所有 ©2001-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