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家乐福取消上厕所限时10分钟规定
调整后的家乐福厂促出门条,吃饭时间为“建议60分钟”
日前,本网以《上厕所限时10分钟 家乐福如此管理引争议》为题,报道了在家乐福工作的“厂促人员”(即厂家派驻到大型商场里的促销人员)对家乐福“另类管理”的不理解。该报道在读者中引起了较大反响,家乐福方面也对此积极做出了回应。
网友调查:七成多认为管理不够人性化
对于家乐福名达店“上厕所限时10分钟”的做法,截止到今晨6时,有498名网友投票发表了意见,其中378名网友认为家乐福的管理“太不人性化,不够人道,管理方式比较粗暴”,占75.9%;有60名网友认为“严格管理出效益,企业有制定劳动纪律的权利,工作标准化是先进的管理方式”,占12.05%;认为“无所谓,市场经济下存在就是合理,人员自由流动,看不惯可以不干”的也有60人,同样占12.05%。
家乐福回应:新出门条延长吃饭时间
家乐福方面也积极做出了回应,对管理方式在第一时间做出了调整,并印制了新的《名达店厂促出门条》。新的出门条把“事由”概括为“吃饭时间”和“其它原因”两项,不再细化,其中吃饭时间由原来的30-45分钟调整为60分钟,而“其他时间”一律限定为10分钟。此外,还有一个明显的变化,就是在时间前添加了“建议”二字。
“厂促”态度:对家乐福反应表示肯定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关于“建议”二字,家乐福“厂促”表示他们只能“苦笑”,这种由上而下的“建议”有谁敢违背呢?他们认为,这分明就是“新瓶装旧酒”。但他们同时也对家乐福在媒体报道后的快速反应表示了肯定,毕竟家乐福方面延长了“吃饭时间”,毕竟“建议”二字起码在口气上还是比较和缓的。
当记者问及“超出了‘建议时间’还会罚款吗”时,厂促们说,家乐福方面没有人跟我们说有什么变化,我们这些厂促也没有谁敢违反规定,拿自己的辛苦钱“做实验”。
律师观点:企业制度应履行公示协商程序
康达(青岛)律师事物所刘德斌律师认为,用人单位有权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规章制度,但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公示、协商程序,并且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旦违法,员工有权拒绝执行,并可就争议事项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提起仲裁。
要“法”治,更要“情”治
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这是企业文化的一部分。企业文化是指企业在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为全体员工所认同、遵守、带有本企业特色的价值观念,属于人的思想范畴。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文化首先要为“全体员工”所认同,而不是由上而下的“长官意志”。具体到规章制度,它首先要得到全体员工的认同,否则是不能得以通过的。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的“法律”,只有长官意志的法律那是“王法”,违背民主,无疑侵犯了大多数人的利益,不得人心。在推行中也会遇到相应的抵制。
而作为企业内部的“家法”,它还必须要在国家法律的框架内制定,不能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一旦“出格”,该“家法”无疑就可以被判定为“无效”。
而即便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制定的“家法”,如果过于严苛,将法律赋予的权利发挥到极致,严格到无情,那毫无疑问,也会伤害到员工的感情,从而引起员工的不满甚至怨恨。
人是有感情的,人与人之间情感交流的引导作用有时候大于生硬的规章制度的约束,“以情动人”有时候也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进行人性化管理,“法”治“情”治并行,这才是和谐的企业文化。
(青岛新闻网 鲁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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