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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商场擅自卖“喜羊羊”形象商品 成被告

来源: 联商网 2013-12-14 15:15

  天津一家商场因销售带有喜羊羊、懒羊羊、沸羊羊卡通形象的滑板车,被该卡通形象著作权人广东某公司起诉至法院。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被告商场立即停止销售使用涉案卡通形象的滑板车,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2万元。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他们是《喜羊羊与灰太狼》动画片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人,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广东路店销售擅自使用这些卡通形象的滑板车,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侵犯了原告的经济利益。因此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滑板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同意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同意第二和第三项诉讼请求。

  法官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对涉案美术作品喜羊羊、懒羊羊、沸羊羊卡通形象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在起诉前,经原告申请,公证人员及原告代理人来到被告广东路店,购买了使用原告卡通形象的滑板车,并取得发票一张。公证处对该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

  本案开庭时,法官当庭对公证封存产品拆封查验,发现该产品生产厂家标注为浙江省永康市某五金厂。该产品在滑板正面及方向杆、人字架等显著位置,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卡通形象,作为装潢使用。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涉案美术作品卡通形象著作权人为原告,被告没有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原告享有的著作权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受到保护。故法院认定,被告未经许可销售“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作为装潢的商品”,侵犯了原告对该美术作品所享有的发行权。且被告不能提供涉案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证据,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责任。

  本市法律人士宋晓毅表示,本案原告只起诉了销售侵权商品的商场,但这不意味着生产厂家没有任何责任。实际上,该厂家擅自使用原告商标,也是一种明显的侵权行为。
  (每日新报 记者张家民 通讯员戴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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