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米终止与邓伦合作关系 后者偷逃税被罚缴1.06亿
3月15日消息,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消息,演员邓伦偷逃税被处罚并追缴1.06亿元。
据悉,邓伦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4765.82万元,其他少缴个人所得税1399.32万元。在税务检查过程中,邓伦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并主动补缴税款4455.03万元,同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按照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邓伦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6亿元。
随后云米发布声明,决定即日起终止与邓伦合作关系。
据悉,2021年9月17日,云米科技正式宣布邓伦成为云米全球品牌代言人。彼时,云米方面表示,两者强强联手能更好地将云米“科技潮牌”的理念传递出去,强化消费者对云米“科技潮牌”认知。同时,邓伦的影响力也有助于云米进一步丰富受众圈层,全面提升品牌势能。
企查查APP显示,邓伦关联公司共两家,分别为邓伦(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舟山邓伦影视文化工作室,均为法定代表人及全资大股东。
据不完全统计,与邓伦合作的品牌包括宝格丽、雪花秀、云米、杰克琼斯、联合利华(清扬)、君乐宝(简醇)、桂格燕麦、索菲亚等。
从以往相似案例来看,品牌为止损与失德艺人及时切割关系是常规公关举措。《联商网》了解到,为了规避艺人负面新闻带来的风险,一般情况下,品牌和艺人双方的合同中会出现三类条款:权利义务条款、解除权条款、违约责任条款。
以权利义务条款为例,品牌方一般会为代言人设置义务条款,如道德条款中:“代言人(乙方)在本合同代理期间不得在代言广告的投放区域内出现明显违反当地公序良俗或政治导向的行为或言论”。
若代言人出现了特定的违反合同约定之道德义务的行为,则品牌方可以约定:“代言人(乙方)在本合同代理期间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性条款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代言合同而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品牌方而言,明星的违约行为,往往会导致一系列损失,除了行使约定解除权外,品牌方还会设置相关维权条款。
有律师表示,艺人被解约是属于合同违约的情形,如果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如果没有约定的,一般按实际损失赔偿。
我国《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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