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创优品被爆拖欠代工商货款,二审再败诉,判赔242万
近日,名创优品与化妆品代工厂莹特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示,两次诉讼中,名创优品均败诉。
根据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莹特丽科技(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莹特丽公司”)与被告名创优品(广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名创优品公司”)存在长期合作关系,2017年11月29日,名创优品公司通过邮件向莹特丽公司下达水光真润青玫瑰柔肤乳、新肌水、精华液、玉肌霜及睡眠面膜产品的定做指令,每种产品约6万件。
在莹特丽公司备货、生产后,名创优品公司未提货也未支付货款。多次催要后,名创优品公司仍未履行。截至起诉之日,包括已生产的成品、剩余包材、剩余原材料在内,莹特丽公司共计损失173万余元。故莹特丽公司向法院申请,名创优品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173万余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名创优品部分美妆产品
名创优品公司辩称,涉案订单为本公司员工(张某杰)以邮件形式向原告下达的产品定做指令,一直以来,公司都是通过EC系统(即名创优品公司供应商协同平台)向莹特丽公司发送采购计划,只有通过EC系统下的订单才是经过公司审核通过的订单,公司从未授权员工以邮件形式向原告下达任何产品定做指令,因此涉案订单为张某杰的个人违规行为,与公司无关,名创优品公司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同时,莹特丽公司收到订单邮件后,既未向名创优品公司核实,亦未要求该员工出具相应的授权材料,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明显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两公司存在长期合作关系,之前的业务往来均与张某杰进行联系,且涉案订货信息也是通过此前使用的邮箱向原告发送,结合双方长期形成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确认名创优品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莹特丽公司订制产品的定作合同成立,名创优品公司应按约定支付定作产品的货款并提取产品。
此外,法院还认为,对于被告名创优品公司所述“涉案订单系员工违规私自下单,公司完全不知情等意见”,只有其陈述,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故法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判决名创优品败诉。
对这一判决结果,名创优品公司表示不服,遂提起上诉。
在二审判决中,名创优品公司指出,莹特丽公司向其提供了大批质量不合格、已过期或临近过期的货物,名创优品公司本可以选择直接退货,但因莹特丽公司提出用协议之外的产品替换,公司才同意在有符合要求的产品的条件下进行换货,然而莹特丽公司一直未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因而涉案货物未能交付的责任在于莹特丽公司。
莹特丽公司则辩称,名创优品公司因所涉产品销售不佳,未按原计划完成提货,导致相关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及包材等积压在公司仓库。由于对方公司长期不提货,导致涉案货物长期积压,少部分产品包材外观可能存在细小瑕疵。名创优品公司在可以预见拖延履行订单会导致产品临期的情况下,依然迟迟不告知哪些货物可以提,致使一审开庭时,其中部分产品过期或临近过期。
二审法院认为,名创优品公司虽主张已提取的部分产品过期或邻近过期或存在质量问题,但因莹特丽公司是根据名创优品的订单组织生产,《付款协议》处理的本就是未销售完毕的积压成品,名创优品应公司应预见到长期积压给产品造成的瑕疵,《付款协议》也明确约定了最后提货时间,故因未及时提货而造成的产品过期等质量责任,应由名创优品公司自行承担,维持一审判决。
综合两次判决,名创优品公司需向莹特丽公司支付定作款和损失以及货款共计约242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名创优品在向法院提供聊天记录等补充证据中,曾提及“国外很多关口和港口都已关闭,现在客户对货品拿货意愿不高”,“海外关店、公司业绩受到重挫,无法进一步推动海外客户需求”等,希望莹特丽公司作为供应商给予理解和支持,“折让”或“自行处理”货品。可见,名创优品的危机的危机远不止败诉赔钱。
根据名创优品2022年第三季度财报,其在国内已有超5000家门店,且在海外拥有近2000家门店。但从线上线下的门店情况来看,美妆在名创优品的品类占比相当小。据美业颜究院的数据,2018年后,名创优品的美妆产品备案数逐步减少,增长速度从2017年以来就一路放缓。
化妆品市场整体的疲软,也是造成名创优品美妆“卖不出去”的因素之一。国家统计局5月发布的数据显示,化妆品类目2022年4月消费零售总额为214亿元,同比下降22.3%;1-4月份,化妆品消费零售总额1168亿元,同比下降3.6%。这是今年以来化妆品零售累计总额首次下滑。
美妆生意不佳,名创优品的整体业绩也陷入了“增收不增利”的窘境。据名创优品2022年第一季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公司总营收达23.4亿元元,同比增长5%,但环比上一季度的27.73 亿元减少了 15.5%;利润为9270万元,同比减少19.4%,调整后净利润为1.11亿元,同比减少25.5%。调整后的净利润率为4.7%,相比2021年同期的6.7%减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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