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2012)普民一(民)初字第4154号
原告方*,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路**号**室。
委托代理人王秀莲,上海市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一苇,上海市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金沙江路1685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新,职务懂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金达,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朱玮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与被告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方*负担。
审判长 张友明
代理审判员 侯钧
人民陪审员 葛秀宝
二O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石智伟
备注:2013年1月9日卢金达一人在法院签字同意赔偿,我拿到赔偿款后法院当场出的民事裁定书,法院可以查阅。
2013-10-11 09:15被设为骨贴,积分加20,金币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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