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联商论坛  -   -  贴子
  |  

主题:也谈“土地增值税征缴困境的原因是什么?”(下)

kaufman.wook

积分:344    金币:121
  |   只看他 楼主

四、回归公众的疑问:土地增值税征缴困境的原因是什么?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日与纳税期限之间的差距不超过45天,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日与纳税期限之间的差距不超过5个月,为什么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如此之长——竟然会超过1年、2年甚至3年以上?

我们不必用法律概念来回答普通民众心中的疑问:各个省市地方税务局为什么对销售已达85%的项目“没有征管到位”?是因为税务官员不努力吗?是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严格核查和稽查”的红头文件还不够多吗?是因为纳税人的阴谋吗?

不是。是因为土地增值税自身是一个设计完全失败的税收制度。或者如刘尚希专家解释的原因:“土地增值税征管太复杂”,征管成本太高。试详解之——

土地增值税制度源于“土地涨价归公”的朴素思想。92年因为房价泡沫税收理论界和政府看到一些人靠土地投机“不劳而获”,众口一辞以“调控”之名匆忙在1994年出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的设计征税对象是“土地增值”(即土地自然涨价)。在单纯的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易中该征税对象是清晰和确定的。然而在房屋建造和买卖交易中,“土地增值”却天然地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利润”浑然一体构成“利润总额”,“不劳而获”和“劳动所得”血水不分。土地增值税却以“太平天国”的浪漫主义理想企图通过税收立法人为地将“土地增值”从“企业利润总额”划分出来——法律的强制力如此威猛,以至于能够解决经济上的不可能吗?“空想主义”加上“法律万能论”铸造了这个理论上注定失败的“土地增值税”税种。

正是理论上的不可能注定了“土地增值税征管太复杂”的命运,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陷于困境之中。土地增值税在实践中成为永无休止、永无真相、永无合理的“土地争执税”。在此列举一系列困境:

困境一、为什么你们双方都迟迟不清算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日是“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如果尊重财政部的这一部门规章立法的严肃性,那么在实践中就要等纳税人完成“工程总结算”——纳税人故意拖延或者因客观原因竣工后迟迟不能完成“结算”怎么办?税务总局被迫无奈发文187号将清算申报日推迟至完成100%销售,同时为了防止纳税人钻空子又授予各地税务局在销售达到85%后可以自由裁量强制纳税人清算。然而在实践中税务机关由于信息搜索成本高昂无法做到随时掌握销售比例信息,税务局没有发出法律文书,房地产企业就没有进行清算申报的法律义务。于是出现了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日”与“清算申报日”之间相距几年、甚至十几年的奇特现象。于是,在公众看来,“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于是纳税人自算了“应交税金”,“清算申报义务未发生”于是“税务局看着有税却不收”——怀疑和义愤由此产生。

因境二、为什么你们双方都害怕清算?

事实上,全国50万地方税务局官员绝不是懒汉,也绝不是总局发文中一再指责的“畏难情绪”这么简单。土地增值税清算成本之高,令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不堪重负。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对在理论上不可能完全、确定、合理地从企业利润总额中剥出的“土地增值”,企图通过严苛的一刀切方法加以“规范”(防止税务官员执法自由裁量过大而舞弊),造成土地增值税清算执法过程中的税务机关和企业双方争执不休、不堪重负——《规程》

第十二条要求纳税人向税务局提交《清算申报表》需要复印所有的证件、报表、原始发票、统计表甚至记账凭证,相当于把企业所有的开发档案都复印一套,耗费纸张成千上万,装订起来几大纸箱。需要耗费多少人工成本?税务机关需要租赁多少仓库才能堆放?

第十七条要求税务机关清算审核官员审核“清算单位”是否以“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然而,“国家有关部门”包括发改委固定资产立项备案、规划局土地规划许可、建设局建设工程许可、建设局施工许可、房管局销售许可,5个行政许可对应的开发产品范围各不相同,并且还可能与企业的会计核算不同,各省地税局纷纷发挥聪明才智,自定规则,抛开企业会计对成本的核算成果,全部推倒重算。需要耗费多少人工成本?更糟糕的是税务总局还要求“对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同一次清算范围内的普通住宅、其他住宅、商铺、地下车库都得人为拆分成本,湖北、安徽、福建等省地税局纷纷据此制定表格强迫纳税人填写,而纳税人根本无法遵从,税务官员则一律采用成本平摊的方式计算,结果算出同一栋楼“普通住宅土地贬值”“其他住宅土地增值”“商铺土地暴利”之类的荒诞结果来——完全违背了“土地在同一历史期间内自然涨价应当确定而且均衡”这一理论假设前提,与土地增值税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纳税人觉得“虚夸土地增值”不合理,税务官员明知不合理也表示“没办法,总局的规定”。

第二十条要求税务官员逐一审查所有的成本费用的真实性。执法成本需要多少?不切实际。

第二十一条要求税务官员清算时对“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而实践中大量存在项目竣工若干年后因种种原因未及时完成向供应商的付款、学校等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施工晚于住宅开发若干年等现象,税务总局强行推行“发票管制极端主义”政策,不承认一切“预提”成本的合理性,直接将一线税务执法人员逼上违法执法的高压线。不仅将土地增值税变成了“土地争执税”,更由此导致大量税务执法纠纷。

对于大量的共同成本如何“合理分摊”,税务执法人员认为“只有平摊才合理”(因为简便和被追究渎职的执法风险最小),企业认为平摊加重了税负不合理。争执无休。

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清算程序是“主管税务机关先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并确定办理补、退税期”,纳税人后缴纳税款。而对无休止的争议税务局迟迟不敢出具《审核结论书》,税款就迟迟不能补征入库,亏损项目应该退税的就更会无限期搁置起来。

由于查账清算在实践中执法成本太高,税务局无力负担,所以江苏无锡等地税务局热衷于“核定征收”。但国家税务总局财行司的官员认为“税务官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就必然导致腐败违纪”,因此一再发文禁止一刀切核定征收。

查账征收不可行,核定征收不许搞。这土地增值税就没法儿清了。

五、一点扬汤止沸的建议

如何才能走出土地增值税的征缴困境?

废除国税发[2009]91号《土地增值税清算规程》和国税发[2006]18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抛弃“一切纳税人皆不可信”的陈腐执法思维,废除“税务局先审核,纳税人后缴税”的行政审批程序,由纳税人依“诚信原则”在项目竣工和房产交付买房人后自行计算并在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尾盘销售后发现多缴税款需要退税的,税务机关亦立即无条件先办理退库(不超过已纳税款)。则李劲松所说的29家上市房企640亿尽皆入库矣!

这终究只是扬汤止沸。税务总局担心的“如何抑制不诚信的纳税人少申报税款?如何防止基层税务局执法人员违纪?”由于土地增值税制度理论上的设计失败,却无法根除。

欲要釜底抽薪,就应顺应世界大势,废除失败的“土地增值税”立法。

土地增值税从来不是“抑制房价上涨的主要杠杆”。房价上涨的原因无论有多少种,都可以归类于“成本推动”和“需求拉动”两类。而土地增值税恰恰是推动房产成本上升的成本推动因素之一。抱薪救火,南辕北辙啊!

201413

(完)

- 该帖于 2014-1-3 15:06:00 被修改过
---------------------------------------------------
把税务局的权力关进税法的笼子,是税务师的历史使命。
回顶部

  快速回复 高级回复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Ctrl+Enter直接提交帖子]  



网站简介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ICP证:浙B2-2007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