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实物补偿(回迁房业务):以“还建”方式补偿被拆迁人,还建房屋按销售不动产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2014年2月28日前按成本价申报营业税应税收入(参照国税函发[1995]549号、粤地税函[1999]295号,武汉核定还建住宅按2600元/平米计税);2014年3月1日后按“营业额=建安成本×(1+10%或本省国地税局公告的核定“成本利润率”)÷(1-5%)”核定营业额申报(国税总局2014年2号公告)。注意:如果会计按市场公允价(比如超回迁面积增购价)确认收入则会造成《营业税申报表》申报的收入小于会计报表营业收入金额。以入住通知书日(而不是签订补偿合同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日。
- 该帖于 2014-1-18 22:24:00 被修改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