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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辉超市[0.72% 资金 研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2014年3月21日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载于2014年3月22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方案
1、公司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58,430,596.05元后剩余利润525,875,364.40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673,271,640.56元,扣除2012年度现金股利分配230,370,000.00元,2013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968,777,004.96元。
现以2013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627,217,820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人民币(含税),共分配325,443,564元。本次拟分配的利润占当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45.16%。利润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643,333,440.96元转入下一年度。
同时以2013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627,217,820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10股,共计转增 1,627,217,820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3,254,435,640股。截止2013年12月31日母公司资本公积余额为2,444,236,899.07元,转增1,627,217,820元后,资本公积余额为817,019,079.07元。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截止股权登记日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5%。
其中截止股权登记日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1) 公司统一暂以其股息红利所得之25%计应纳税所得额,即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2) 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资金账户中扣收并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划付公司,再由公司收到税款后申报缴纳。
故对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暂统一以其股息红利所得之25%计应纳税所得额,即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0.19元。
对限售股股东,公司以其限售股股息红利所得之50%计应纳税所得额,即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0.18元。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0.18元。
对持社会公众股的机构投资者及国有法人股股东,公司不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0.20元。
三、分红派息及转增股本实施时间
1、股权登记日:2014年4月11日
2、除权(息)日:2014年4月14日
3、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4年4月15日
4、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4月18日
四、分派及转增对象
2014年4月1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及转增股本实施方法
1、现金分红
除5名发起人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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