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11.11”堪称网络购物族的“狂欢节”,也是阿里巴巴最得力的盈利点之一。但据互联网第三方研究机构、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近日发布的《阿里赴美上市应规避的五大法律风险》,为规避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风险,阿里可能会被建议取消“双十一”。记者就此连线律师、证券分析师及网络购物一族。
“双十一”或被视为低价倾销
律师看法也有不同
在近日互联网第三方研究机构、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阿里赴美上市应规避的五大法律风险》报告中,该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本虎认为,阿里上市面临不正当竞争法律风险,或被建议取消“双十一”。记者致电该律师,他介绍,的确提出过这一观点。
记者还看到,该报告提及,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其形式有多种,如“虚假宣传”,在2013年淘宝“双十二”活动中,阿里为推广其无线产品,曾打出使用淘宝客户端即可获500万元的宣传文案,事实上这500万只是赠与用户的一注彩票。
报告提及,由于美国法律与中国不同,美国各州对电商的法规监管也有差异,阿里的“双十一”低价促销活动很有可能被认定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从而触犯到联邦法或各州州法中类似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导致面临诉讼风险。对此,阿里可能被建议取消“双十一”。
然而,对上述说法,江苏创盈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涂勇有不同意见。他介绍,全世界范围内,对于倾销商品都持反对态度,但要注意的是,促销与倾销并非同一概念。“国家法律规定,允许在一定情况下进行低于成本价的成品销售,比如生鲜品即将过期,过季服装等。”此外,涂律师认为,阿里作为一个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卖家,且没有定价权,这些风险是可以规避的。“低价倾销产品要看目的,如果是恶意压低价格,排挤竞争对手,那才涉及倾销与不正当竞争。”
网购达人称取消“双十一”不可能
美国也有“网购星期一”促销
南京网购达人夏女士2006年开始在淘宝网购第一单,到2014年已经网购了近20万元。昨天,她听到这个消息的反应是“不可能吧?无稽之谈。”几年的“鼠标+银行卡”网购方式让她感觉太方便了,“双十一”的购物清单也逐年丰富,从2009年11月11日只是花300多元买外套和T恤,到2010年花700多元买耳机、茶叶、帐篷,再到2011年家里装修买建材花去2196元,2012年花3000多元买电烤箱、跑步机……2014年的“双十一”,她都想趁着促销通过汽车之家团购换车了。
夏女士告诉记者,几年来“双十一”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虽然近年来也有网购热情煽动起来的不理性购物行为,以及商家制造噱头先提价再降价的“假促销”,但总体而言已经培养出了消费者到了“双十一”就期待、不打折不购物的习惯,所以,她感觉这个节日不会轻易取消的。
南京另一位消费者刘先生也提及:“美国不也有大促销吗?”他介绍,感恩节后的第二天被称为“黑色星期五”, 商城集体推出大规模促销。从2000年开始,美国电商将这种经验复制到网上,开始在“黑色星期五”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一进行大规模促销。以2011年为例,美国“网购星期一”曾创下12.5亿美元、约合人民币78亿元的交易额。
“双十一”促内需,取消可能性小
即使有风险公司也有替代模式
“马云曾被赞创造了‘双十一’的消费时点,我个人认为它被取消的可能不大。”昨日,南京本土一位证券分析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双十一”自2009年诞生,几年内不停拉动内需,去年天猫交易额达到350亿元,除了阿里,多家电商也都从这个节日中获益。这位分析师还介绍,从财务报表看,“双十一”对阿里的贡献较可观。3.63亿美元,同比增长110%。从阿里巴巴集团2013年总营收来看,第四季度的贡献也比较大——全年为79.52亿美元,四个季度分别是13.81亿美元、17.37亿美元、17.76亿美元、30.58亿美元。
这位分析师还提及,“阿里赴美上市也不是一天两天的事,他们也有专门的律师团,应该对美国法律做了仔细研究,对一些风险会做出应对。”在他个人看来,阿里能把“双十一”这个网购狂欢节“从无到有”创造出来,足见企业影响与号召力,即便“双十一”模式真存在法律风险,公司也会有替代模式。
【其他四大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风险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红燕认为:阿里目前可以对平台上的假冒现象进行“查处,堵截和引导”,但无法从根源上根除这种现象。不过,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广兴认为:天猫、淘宝作为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不直接承担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假货、商标侵权法律风险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认为: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网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对于卖家售假是否承担责任,司法实践中大多借鉴著作权领域的通知删除规则来判断交易平台是否存在过错,即当权利人发出权利被侵害的通知后,交易平台需要在初步核实后删除链接。目前淘宝打击假货的事先预防方面做得不够。
》》反垄断法律风险
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认为,奥巴马政府对大企业的垄断比较严厉。
》》VIE结构法律风险
阿里巴巴通过“VIE模式”实现境外上市,王红燕律师和叶永祥律师解释道,VIE模式(直译为“可变利益实体”),在国内被称为“协议控制”,是指境外注册的上市实体与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的上市实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业务实体就是上市实体的VIEs(可变利益实体)。这两位律师认为,美国资本市场还是认可VIE模式,但我国政府部门对其却没有明确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