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改造已经开始改造到现在已经经过了几十年,在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了很多有关政策性的问题。一鸿城市改造研究中心发现,在旧城改造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对旧城改造的体制还不完善。 我们应当: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应当在《城乡规划法》的修订中加入对旧城改造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资源节约的强制内容。
旧城改造是我国今后几十年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去认真对待,高度重视,提出科学合理的措施与办法。不同地区、不同城市应当有不同的改造模式,但都要以是否有利于历史文化保护、是否有利于群众就业与居住条件改善、是否有利于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是否有利于城市经济的发展为出发点,切实转变观念,提高旧城改造水平。
各地要制定完善的旧城改造规划,上级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重要城市的旧城改造规划还要由上级政府备案,各地规划督察员要切实承担起督察责任。
在搞好城市旧城改造的同时,还要注重社会主义新农村,特别是对有民族文化、民俗文化和地方特色村庄的保护与打造。要因地制宜,注重节约,注重对农民生产、生活功能需求的设施设备的改善,以有利于农村生产发展与生活改善。
相信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并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督作用,旧城改造将有制可依,有制可循,旧城改造也将会更加普及和规范,相信真正成为惠民之举。